一名球星高高兴兴地和一支球队签订了5年打球合同,5年报酬总计2000万美元,平均每年400万美元。这足以使他成为这项专业运动中最富有的运动员了。两年后,球星发现,球员们的薪水普遍提高了50%。现在,与他同一水平的球星和部分比他低一级的球星签订长期合同,每年薪水高达700万美元。他非常忌妒别人,觉得自己受了伤害。他逢人便说他更值钱,要求对他的合同进行重新谈判。
这样做好不好?当然不好。合同就是合同,人人都应该遵守合同,即使它对对方有利。如果说球星不喜欢原来合同的内容,他就不应该在合同上签字。
而且,对公众和新闻媒介公开发表对合同的不满是愚蠢的做法。把合同的分歧公开化,为谈判增添了不必要的障碍。本来每个人说的做的都是个人事务(比如工资单),现在却突然对外公开了。谈判时这种人一只眼睛盯着合同内容,另一只眼睛盯着同级球星。
这里的真正问题是:球星不能这样粗暴无礼地对待重新谈判。显然,他需要学习一些重新谈判的艺术规则。
重新谈判或者续签合同的最佳时机是,当双方的关系最为满意的时候。它既可以是你签订5年期限合同一个星期后的某个时间,也可能是两年后的某个时间。如果双方都乐意重签或者续签合同,没有任何法律限制你们的时间。
然而,糟糕的是,许多人常常在最不利的时机提出重新谈判的要求:他们感到自己在合同的双方关系中处于吃亏的位置;或合同即将到期,他们的谈判位置可能就不是最好的位置了。
例如:当你的委托人公司刚刚宣布良好的利润纪录的时候(尽管这些事情与合同无关),或者你刚刚得到他们的表扬和奖励的时候,也是你提出延长合同期限谈判的有利时机,这时,他们沉浸在喜悦之中,可能显得最为慷慨大方。
客观环境的变化,导致人们重新谈判。如果双方都认识到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并一致认为有必要修改合同内容,那么重新谈判就是顺理成章的了。
帕特里克·伊文是纽约职业篮球队的高价球星。他在签订为期10年的合同中有这样一条内容:任何时候,只要他不是(全美职业篮球联赛)前4名身价最高的球星之一,合同对他就不再有效。这相当于他可以随时修改合同条款,(www.daowen.com)
而他的身价只会升,不会降。如果球星身价普遍下降,他又不会受到影响。
只要有可能,生意人就会把这种“调整性条款”写进合同,如果一名年轻的球星高兴地接受了100万美元的年薪。两年后,他成了超级巨星,身价倍增。这时候,100万美元的年薪就显得太少了。生意人的合同应该及时反应球星的这种潜力和变化。当他的身价增长时,生意人就应该重新举行谈判,或者不经谈判,根据情况变化,主动增加他的报酬。
这种合同不大可能引起争论,只可能使合同持续的时间更长。
在要求重新谈判时,如果你能向对方暗示还有感兴趣的第三方想和你签约,对方为了战胜竞争对手,可能非常乐意和你重新谈判,延长合同时间。
美国一位唱片公司的老板深谙此道,他讲过这样一件事:
很久以前,生意人公司艺术业务部和一名年轻的小提琴家签订了制作录音带的合同。在合同中,小提琴家的报酬并不高,但是他每年能出两张专辑。等到合同期满时,小提琴家已经拥有10张个人专辑。对于一个正处于发展中的年轻艺术家来说,这是一个了不起的成就。
实际上,小提琴家在第三年就走红了,他的专辑非常畅销,商业利润也相当可观。生意人有必要和他延长合同时间,但是这样一来,生意人就成了“砧板上的肉”,可能要接受小提琴家的高额要价。
然而,出于对前途和名声方面的因素考虑,小提琴家没有主动提高要价,他对自己的现状很满意。于是,生意人没有明确告诉他想延长合同时间的打算。但是在合同的最后两年时间里,生意人让他知道还有别的艺术家主动提出和生意人合作。当然,生意人给的酬金会更高,计划制作的专辑会更多,投资也会更大,艺术家对作品和制作人有更大的决定权等等。这样一来,生意人轻而易举地延长了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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