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优抚安置的方针是: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
第二十四条 优抚对象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优抚对象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先补足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然后再给予优待抚恤补助。
(二)对农村义务兵家属(含特等、一等伤残军人)、优抚对象特困户实行普遍优待。
(三)优待金按当地县(市)农村上年人均收入70%的标准发给。
(四)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和病退回乡的退伍军人的优待标准由各县(市)自定。
(五)所需经费由县(市)统筹解决。
第二十五条 优抚对象的供养。
(一)集中供养。有光荣院的县、市,对部分优抚对象进行集中供养,集中供养的经费要优先保证,生活待遇要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二)分散供养。分散供养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其生活待遇政策要兑现,生活费应略高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六条 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
(一)全面落实优抚对象公费医疗和医疗减免政策。(www.daowen.com)
(二)尽力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优抚对象的就业。
(一)农业户口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安排其中一人到国有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
(二)要尽力安排二、三等伤残退伍军人到国有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做力所能及的工作,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
(三)认真做好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帮助他们勤劳致富。
(四)各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伍军人,应千方百计给予安置。招工招干,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招收优抚对象。
第二十八条 优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
(一)建立和发展拥军优属和军地两用人才服务组织。
(二)加强光荣院、荣军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的建设。
(三)建立优抚安置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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