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非商业性的社会保险。
(二)目的是为解决农民老有所养问题。
(三)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商业性保险公司不得在农村中办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第十九条 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
(一)凡20~60岁农业人口均可参加。
(二)按照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发展农村养老保险事业。
第二十条 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与管理。
(一)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
(二)乡、镇、村企业补助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所有权归投保人。
(三)县(市)、郊区设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乡、镇设管理所,村设代办员。负责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营运管理、养老金的发放及日常的其他业务工作。(www.daowen.com)
(四)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统一管理。
(五)养老保险基金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债券或存入国有银行,不得直接用于投资、拆借,或抵押贷款。
第二十一条 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发放。
(一)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依据投保人缴费档次、积累年限确定。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或拖欠兑付养老保险金。
(三)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要依法保护投保人的合法利益,为投保人提供咨询和周到的服务。
(四)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解决开展这项业务的启动资金、机构人员问题。
第二十二条 因公负伤、牺牲人员原则上实行抚恤和生活困难补助。
(一)对因公牺牲人员由乡村给予一次性抚恤。
(二)对因公伤残人员,乡镇除负责其医疗费用外,对造成终身残疾,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乡村要给予生活困难补助。具体办法由乡村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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