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西通志·民政志(1988~2005):五保户救助及供养责任

广西通志·民政志(1988~2005):五保户救助及供养责任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救济对象主要是符合国家救济条件的五保户。(二)供养五保户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实行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乡、村,五保户的生活保障来源按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办法执行。第十一条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积极为五保户做好事,送温暖,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第十二条有条件的乡镇都要建立敬老院,对部分五保户实行集中供养。

广西通志·民政志(1988~2005):五保户救助及供养责任

第八条 救灾救济工作必须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方针。

(一)救灾救济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救灾款分级负担的制度。

(二)积极鼓励和扶持救济对象自力更生,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改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逐步摆脱贫困。

第九条 社会救济是我区农村社会保障的重点。社会救济的形式:

(一)定期定量救济。救济对象主要是符合国家救济条件的五保户。

(二)临时救济对象主要是特困户、无自救能力的重灾民。

(三)最低生活保障救济:救济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口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农民

第十条 五保户供养。

(一)五保供养的内容:1.提供粮油燃料;2.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3.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4.及时治疗疾病,对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5.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二)供养五保户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供养形式以分散供养为主,集中供养相结合。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民的人均生活水平。

(三)五保户供养经费来源:群众统筹、村级提留、代耕、亲友领养、国家救济、社会捐助等。实行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乡、村,五保户的生活保障来源按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积极为五保户做好事,送温暖,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乡镇都要建立敬老院,对部分五保户实行集中供养。

(一)办敬老院和发展敬老院种养业的用地及发展院办经济所需的资金、管理人员编制、经费等由县(市)、乡(镇)解决。

(二)各级政府要把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搞好规划,抓紧实施,加快敬老院建设,逐步扩大集体供养面。

(三)建设敬老院的经费以乡镇自筹为主,自治区、地、市对部分贫困乡镇给予适当补助。

(四)加强敬老院的管理,改善服务条件和服务质量,发展院办经济,走以副业补事业的路子。

第十三条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一)各市、县要积极探索加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办法。逐步实行对家庭人均实际收入难于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农民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

(二)最低生活保障救济标准和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向社会颁布实施。(www.daowen.com)

(三)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资金来源,采取县(市)、乡、村分担的办法解决,各级分担的比例由各地确定。

(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测算公布一次。

第十四条 测定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对象家庭收入的范围:

(一)种植、养殖、加工、劳务等项收入。

(二)接受抚(扶)养费、赡养费等。

(三)其他收入。

(四)国家发给优抚对象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以体现国家优待政策。

第十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申请、批准程序。

(一)本人向村委会申请,村民代表会讨论评定。

(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县(市)民政局批准。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对象的名单、补助标准、补助金额应在村委会(村民小组)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救济对象的优待。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村民,除可减免缴纳村提留、乡统筹费外,缴纳农业特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免税;可免除粮食定购任务。

(二)减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

第十七条 救济费的管理使用。

(一)每年需要的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由民政向财政提出计划,报政府批准,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由民政负责发放,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使用。

(三)救济款、物和统筹款的使用,必须坚持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格财经制度,禁止贪污挪用、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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