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7月11日)
近几年来,我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民政部的有关指示,取得了一定成绩,目前全区已积累养老保险基金1.5亿元。随着此项事业的发展,保险基金积累数额将越来越多,能否管好这笔资金事关重大。对此,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管理”的方针,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保护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51号)和民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保障农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专项基金,所有权归投保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只是代为管理。因此,该项基金绝不能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必须坚持基金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挪用、截留。
二、基金一律归各级民政部门内设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运营,以县级管理机构为基本核算单位,统一收取养老保险费、支付养老金,按人立户记账。各乡(镇)、村收取的保险费,要及时上缴县级管理机构,停留时间最长不能超过半个月。为减少风险、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凡积累基金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县(市、区),要实行按比例分级储存运营制,自治区负责储存运营20%,地(市)负责储存运营20%,县(市、区)本级储存运营60%。自治区、地(市)所储存运营的本息全部归县级管理机构所有,由县级统一核算的制度不变,具体操作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另行规定。
三、基金运作必须遵循安全、保值、增值的原则,主要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国有银行,年增值利率不能低于三年期国库券利率和三年期城乡居民储蓄利率加上相应保值贴补率的数值。基金可以用于当地经济建设,但必须按照存、贷款分离的原则,由银行评估项目可行性、承办贷款手续,承担风险。严禁各级保险管理机构将基金存入非金融机构和直接投资以及进行拆借、抵押、担保。
四、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按当年收取保险费总额的3%提取。由县级管理机构统一提取,然后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提取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2〕6号)规定分级使用。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管理机构的人员工资和福利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理费、培训费及其他必要的开支。各级管理机构的管理服务费,要单独记账、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能与保险基金混在一起。管理费用开支标准,严格按照当地政府及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www.daowen.com)
五、根据民政部《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办函〔1994〕22号)精神,为弥补各地在起步阶段(3~5年内)管理费用不足的状况,允许借支当年收取保险费总额的1%~3%和提取基金超增值部分作为县和县以下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费用,但必须报自治区民政厅审核批准后才能实施。凡未经批准擅自提取的要严肃查处。借支资金年限不超过五年,到期要如数归还。
六、各级管理机构要配备好专业管理人员,抓紧完善各种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切实做到手续完备、卡账管理规范、档案存放稳妥,并每年组织核算1~2次,一旦发现保险责任金出现缺口,要立即设法填补。
七、要严格执行自治区民政厅1994年报民政部批准下发的养老保险金领取计算标准,各地不能擅自提高或降低养老金给付标准,凡与此标准不一致的,要立即设法调整。
八、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金管理的文件规定,加强对基金运作的管理和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一旦发现违纪行为,要依据情节分别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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