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拥〔1994〕6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双拥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指示,推动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区)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根据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双拥模范城(县、区)命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和《实施细则》一并施行。
第三条 双拥模范城(县、区)是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成绩优异,并经过一定程序命名的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的先进典型,是当地党委、政府、驻军领导机关和全体军民共同享有的崇高的政治荣誉,是新时期体现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的军政军民关系的重要标志。
第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级的“双拥模范城(县、区)”,由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命名。
第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级“双拥模范城(县、区)”的命名范围:地级市、县和县级市、地级市所辖县、地级市在未被自治区命名为双拥模范城前的所辖城区;各地、市、县可评选双拥模范单位和双拥模范个人。
第六条 命名双拥模范城(县、区)要严格标准,注重实效,保证质量,不搞平衡照顾。
第七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区)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第八条 命名广西壮族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区),以全国双拥模范城(县)标准为依据,作为考核、验收、评选标准。坚持以下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当地党委、政府和驻军把双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建设的总体规划,当作长远、事关全局的大事来抓。逐级建立健全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市县同时设立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人员,落实必要的经费,实行军地联合办公,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城乡建立双拥服务网络。对双拥工作实施强有力的领导,保证双拥工作顺利进行。
(二)国防教育广泛深入。结合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为主要内容的双拥教育和国防教育,纳入全民教育体系,列入宣传、教育、文化、新闻、广播、影视、出版等部门的工作计划,学校开设国防教育课,有条件的可开办少年军校,各级领导坚持过“军事日”,广泛深入开展全民双拥教育、国防教育。通过宣传教育,形成关心支持国防建设,维护军政军民团结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双拥活动坚持经常化。各级双拥工作机构和各类双拥服务组织,有健全的职责和规章制度,制订双拥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议事制度,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二次以上例会研究双拥工作;双拥活动坚持做到“军民参与,内容实在,形式活泼,活动经常,注重实效,定期检查,效果明显,树立典型,表彰现在”,不断推进双拥工作社会化、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四)军民共建富有成效。军民共建活动重在基层、重在实践,把军民共建活动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坚持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作为根本任务,军民要在共学雷锋、同树新风,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治安,发展经济建设等方面作出贡献,并取得明显成效。要有70%以上的军民共建点被县(团)以上单位评为军民共建先进单位。
(五)政策法规落到实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防建设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政策、法律和规定,为适应形势发展,不断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军人及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军事设施得到保护,部队训练、战备、执勤及国防施工等各项工作得到地方的配合和支持。军队离退休干部、转业和复员退伍军人得到妥善安置,安置率达到100%。国家的各项优抚安置政策得到落实,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要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甚至略高于。优抚对象的“三难”问题要积极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定补面不低于80%;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上年人均收入的75%;城镇入伍前有工作单位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标准,按义务兵入伍前原工资的70%由原单位发给,入伍前无工作单位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由当地民政部门统筹解决。国家按规定标准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两个待遇”,地方性各种补贴要给予妥善解决。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开发使用率达到80%以上。军供站要成为拥军支前的窗口,要按照优质、快速、准确、安全、保密的要求完成各项军供任务。部队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部队的规章制度,尊重地方政府,支持地方工作,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群众纪律,严格执行民族、宗教政策,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奋勇抢险救灾,积极扶贫帮困,支持地方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取得明显成绩。
(六)军政军民关系融洽。军政军民之间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支持,情深意浓,亲如一家,军地要从团结出发,做好防微杜渐工作,把军民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出现军民矛盾和纠纷时,军地领导主动出面,及时协商,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对于违法违纪,损害军民团结的行为,要严肃处理,不能姑息迁就。(www.daowen.com)
第九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依据第八条的规定,提出每届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区)评选命名的具体要求。
第十条 地、市、县可依据第八条的规定,从当地实际出发,制订适应本地区双拥模范城(县、区)的具体标准。
第十一条 自治区级双拥模范城(县、区)由地区和地级市党委、政府和牵头驻军申报推荐,经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第八条考核验收评选,报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名义命名。同时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 自治区级双拥模范城(县、区)每二年命名一次,每次命名只代表一届。每次命名由地、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自治区分配名额择优推荐。不论曾否被命名为全国和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区),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基本标准的,均有被推荐资格。自治区向全国推荐命名的单位必须获得自治区级双拥模范城(县)一年以上,才有被推荐资格。
第十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区)由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发布命名决定,除特殊情况外,应召开命名大会。
第十四条 给被命名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区)授予奖匾,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双拥模范城(县、区)要以命名为新的起点,坚持巩固、发展、提高的方针,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取得新成绩。
第十六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区)在获得荣誉称号期间,每年年底要作出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双拥工作计划,于下年一月底前书面报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力量对全国和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区)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情况。
第十八条 被命名为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区)后,工作无新的进展,由自治区和地、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给予帮助,找出薄弱环节,限期采取措施改进,发生军民纠纷,军地主要领导应及时出面协商解决,并将情况报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知情不报或解决不力的,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严重影响军政军民团结,失去模范作用,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命名权限撤销其“双拥模范城(县、区)”荣誉称号,收回奖匾和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驻军少或没有驻军的县,拥军优属工作成绩突出的,授予自治区拥军优属模范县荣誉称号。其命名权限、程序及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广西壮族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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