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西通志民政志优惠政策(1988~2005)

广西通志民政志优惠政策(1988~2005)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年度社区服务立项指标筹措建设资金,逐年增加对社区服务业的投入。财政部门可将社区服务中心视为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并根据本地区的财政状况,在其开办期间给予适当补助。税务部门对街道、居委会办的育婴托儿、医疗保健、婚姻介绍、殡葬服务项目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街道、居委会新办的居民服务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办之日起,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广西通志民政志优惠政策(1988~2005)

社区服务与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紧密相关,已被国家列为第三产业而重点发展的行业之一。各级人民政府在贯彻落实国家对社区服务业在计划、财政、银行信贷、税收、城建、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具体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为社区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优惠政策:

(一)将社区服务业的立项指标、发展资金、劳动力、用地等列入当地计划统筹安排,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发展第三产业的各项相关优惠政策,大力扶持发展社区服务业。

(二)妥善解决社区服务场地困难。各级城市规划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应考虑安排社区服务建设项目。在新区建设及旧区改造中,要将社区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对购买或租赁专门用于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社区福利服务的房屋,可在当地政府掌握的微利房、成本房中考虑。(www.daowen.com)

(三)积极筹措资金发展社区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年度社区服务立项指标筹措建设资金,逐年增加对社区服务业的投入。财政部门可将社区服务中心视为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并根据本地区的财政状况,在其开办期间给予适当补助。对于核定社会福利事业费开支的社区服务单位,要按照有关政策在经费上继续给予支持。各地银行对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社区服务业所需资金,可按照银行信贷原则给予适当支持。对社区服务业中属于民政福利企业的贷款,可按有关利率政策享受优惠贷款利率。各地要保持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渠道,确保社区服务业的顺利发展。

(四)创造条件大力扶持社区服务业。鉴于我区目前经营性的社区服务设施大部分都是小型、微利的经济实体,其规模很难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工商部门应从实际出发,在社区服务业申请执照方面给予一些照顾和优先。税务部门对街道、居委会办的育婴托儿、医疗保健婚姻介绍、殡葬服务项目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街道、居委会新办的居民服务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办之日起,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城建部门对街道、居委会用于生产生活服务的自行车棚、开水房、托幼、托老(残)等服务设施,可酌情减免办理建房手续管理费,对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办的生产生活服务摊点、铺面的占道费可适当减收或免收。各行各业都应按有关优惠政策,多方面支持社区发展福利事业,解决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社会困难户、儿童等特殊对象的社会服务问题,负起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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