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国内捐赠赈灾的款物,凡捐赠者有明确意向的,一律按捐赠者的意向安排使用并向对方作出交待;捐赠者未提出明确意向的,一律纳入自治区救灾总体方案,按下列规定安排使用:
(一)捐赠赈灾款物纳入自治区救灾款物的管理范畴,坚持“专款专用,专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全部用于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不得挪作他用。
(二)捐赠赈灾款物主要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解决重灾区贫困灾民自力无法克服的吃饭、衣被、修复住房和因灾引起疾病等方面的困难。如国内或国际有援助救灾项目且项目资金不足时,可以在捐赠赈灾款中安排一定资金与之配套使用。
(三)捐赠赈灾款物重点救助的对象:
1.因灾无法保障生活供给的五保户和孤老、孤残、孤幼。
2.灾区家庭无主要劳力,无经济来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贫困重灾户。
3.因灾造成重大损失,家庭生活非常困难,在两三年内确难以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重灾户(主要劳力因灾死亡、重伤致残、农田绝收、住房全倒、财产毁光、家底空虚的)。
4.定点兴办或改建灾区敬老院;定项购置必要的抗灾救灾装备;定点有偿扶持重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和扶持救灾扶贫经济实体。对定期有偿资金回收部分,仍按捐款原则再使用。
(四)各类赈灾物资的发放对象:
1.粮食、食品、食油、糖、蔬菜类,发给缺粮缺钱生活困难的重灾民;饮料、营养品类,用于灾区儿童、老人、病人的补养。
2.生活用品、日用杂品和小型生产工具,发给缺少上述物品的重灾民。
3.衣被、棉毯类,发给缺衣无被难以过冬的重灾民。(www.daowen.com)
5.建材类:水泥、木材、钢材等,重点用于灾区敬老院、光荣院、福利院的维修与重建,部分用于住房全倒重灾户房屋的修建。帐篷、油毡等物,主要用于住房全倒重灾民搭建临时简易住所。
7.交通工具类:各类汽车(不含救护车)重点分配给灾情重、困难大、救灾任务艰巨的地、市、县民政部门使用。水上交通工具由民政部门统一分配使用。
8.通信、办公设备类:电话机、对讲机、传真机、微机及其配套设备,有重点地分配给自然灾害多发成灾的县人民政府,专门用于建立救灾通信网络。
9.机电设备类:电动机、发电机、排水设备,发至重灾乡(镇)、村,主要用于抽水、排水及生产、生活发电。
10.家电类:电视机、收录机、洗衣机、电冰箱等,指定配发给灾区敬老院、光荣院和社会福利院,不允许分发给个人。
11.燃料类:煤炭发给缺烧的灾民;汽油、柴油由各级救灾组织用于救灾需要,不发给灾民个人。
(五)评定发放捐赠赈灾的款物,要做到“三公开”,即公开上级拨给的捐赠赈灾款物的数额;公开发放的原则和对象;公开分得款物户的名单和数额。村民委员会发放时要及时登记、造册,由得款物户签字盖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存档备查。
(六)各种受援物资一律不得作价转卖。确实是灾区灾民不适用的物资而需要变卖处理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准变卖,变卖得的款仍要用于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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