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5月3日)
一、一年一度的社团年检工作,是登记管理机关对社团依法管理的重要手段,必须认真履行。凡每年第一季度以前登记的社团,均参加年检;第一季度以后登记的社团,到次年第一季度参加年检。对一年不参加年检的社团,应予警告处罚一次;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社团,应视为自动解散处理;累计两年不参加年检的社团,予以停止活动处罚;累计三年不参加年检的社团,予以撤销登记处罚。
二、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的规定,发现未经登记而擅自以社团名义活动的组织,应立即通知其停止活动,并进行批评教育。对于符合社团条件的,应按《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对于既不具备社团条件又不听劝阻,继续以社团名义活动的组织,应命令其解散,收缴其印章,并在报刊上公告。
三、对于地、市、县级社团的名称,凡冠以“广西”“全区”乃至“中国”“中华”“全国”名义,又未经登记而开展活动的组织,一经发现,应调查核实,及时报告我厅社团管理处,以便视其情节依法处理。
四、各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在实施社团监督管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条例》规定。查处社团案件,要取得业务主管部门配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运用法律准确。遇有疑难案件或政策、法律界限不清时,要慎重对待,及时请示上一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不要急于做出处罚结论。(www.daowen.com)
五、在审批新成立社团时,要注意规范的问题:
(一)今后新成立的社团,担任社团秘书长以上的领导,必须填写社团领导成员登记表,并经其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在“需要说明的问题”栏签署表态性意见;在“签字盖章”栏,签字盖章。被聘任为社团虚职的领导同志,必须征得该领导的同意,并签署表态性意见。
(二)社团领导班子的职数不宜过多。社团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一般三至五名;社团秘书长、副秘书长一般二至三名为宜。
(三)社团成员的构成应以本行政区域的人员为主,非本行政区域的人员,不宜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非本行政区域的人员,一般不宜担任社团领导实职,可聘任为“名誉”“顾问”等虚职,或为一般会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