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西社会福利单位管理费收费办法

广西社会福利单位管理费收费办法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八条自治区民政厅直属企业,其管理费,按销售收入的1%交纳,按期直接交自治区福利企业总公司。第十条各级民政部门的福利生产管理机构每年应将管理费的收支情况,报同级财政、物价、审计和上级民政部门,并接受他们的审查监督。第十二条各级民政部门收取福利生产管理费标准以本通知规定为准,过去有关管理费规定一律废止。

广西社会福利单位管理费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统一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收取标准,促进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更好地为社会福利企业提供服务。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局〔1992〕价费字249号文件《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和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福发〔1992〕2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政部门是各类社会福利企业的主管部门。各有关社会福利企业和各级民政部门主办的公司及经济实体(以下简称企业),都依照本规定向民政部门主管福利生产的管理机构交纳生产管理费(以下简称管理费)。不再向其他部门和单位交纳类似的管理费。

第三条 广西福利企业总公司系区民政厅的事业单位,是我区福利企业的管理机构,要为全区社会福利企业做好服务工作,并可按规定收取各社会福利企业每年上交的管理费,然后将每年收取管理总额的20%上交给区民政厅。

第四条 管理费以企业销售收入额(或营业收入额)为计算征收依据,交纳比例为销售收入额(或营业收入额)的1%。

第五条 管理费由县(城区、市)福利生产管理机构统一收取(地、市办的福利企业由地、市福利生产管理机构统一收取)逐级上交,分级使用。按第三条规定收的管理费,比例分别如下:县(市)及其下属办的企业,交县(市)85%,交地、市10%,自治区5%;自治区辖五市的城区及其下属办的企业,交城区65%,交市20%,交自治区15%;地、市办的企业,交地、市80%,交自治区20%。

第六条 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民政部门的福利生产管理机构交纳管理费,这是企业年检换证必须具备的条件。管理费每半年交纳一次,上半年的管理费务于当年七月底前交清,下半年的管理费务于次年元月底前交清。交自治区部分,地区、自治区辖五市城区、县(市)及其下属办的企业,由地区、自治区辖五市城区、县(市)民政局福利生产管理机构统一收取后上缴自治区福利企业总公司;自治区辖五市办的直属企业,由企业直接上缴自治区福利企业总公司。

第七条 各级民政公司直属企业的管理费,由公司收取,并按期向主管民政部门上交,其上交比例与第五条同。(www.daowen.com)

第八条 自治区民政厅直属企业,其管理费,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额)的1%交纳,按期直接交自治区福利企业总公司。

第九条 各级福利生产管理机构征收的管理费,要单独设立账户,专款专用。其开支范围包括:提交上级管理费,拨补下级管理费,行政经费开支,管理机构所聘人员的工资福利,纳入计划的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费,展品及样品费等,管理费年终有结余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的福利生产管理机构每年应将管理费的收支情况,报同级财政、物价、审计和上级民政部门,并接受他们的审查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征收管理费作为加强福利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年检和对企业考核的主要内容。对不交纳管理费的企业,民政部门不发给或吊销其“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不得享受减免税收,技改贷款,资金扶持等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收取福利生产管理费标准以本通知规定为准,过去有关管理费规定一律废止。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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