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务院、民政部、国家物价局、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优抚事业单位收费。
1.优抚医院(休疗养院),精神病院的门诊和收治社会病员以及各种检查、医疗康复收费,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医疗费标准的同类医院标准执行。国家(集体)办光荣院等收养的社会自费人员,其床位费、治疗费、护理费、公杂费等,由当地民政部门参照同类型疗养院收费标准,提出方案,报县级(含县)以上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定。
2.烈士陵园管理收费。县以下(含县)收取各种管理费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由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当地物价局、财政局审批。广西壮族自治区烈士陵园的各项收费,可直接提出方案报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审批。
三、福利事业单位收费。
(一)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自费入院收费标准。
1.自费入院的老年人、成年残疾人,按其生活自理程度,分级护理,按级收费。
(1)特级护理:每人每月收取床位费及护理费160~200元。
(2)一级全护理:每人每月收取床位费及护理费120~150元。
(3)二级半护理:每人每月收取床位及护理费100元。
(4)三级护理:每人每月收取床位及护理费70元。
2.残疾儿童自费入托的收费标准。
(1)月托每人每月收取床位费及护理费100元。(www.daowen.com)
(2)全托每人每月收床位及护理费150元。
3.对自费入院休养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应提供较好的设备条件,其收费标准可按护理级别,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收50%的床位费及护理费。
4.自费人员服装自备,在院内的伙食费、医疗费由本人按实际支付,不包括在床位及护理费内。
(二)收容外流人员的收费。
被收容的外流人员中的非救济对象,凡有经济负担能力的,可以收取以下费用:
车船费:按普通车船票价(含手续费)计费;
伙食费:我区五市每人每天收2.3元,县(市)收1.50元;
水电费:每人每天收1.50元;
住宿费:每人每天收2.00元(含衣、被、蚊帐);
管理费:每人每天收1.50元(含审查、发电函、时事宣传资料、订报纸)。
以上各项收费,均属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应按预算外资金有关管理办法执行,纳入财政专户储存。其收入应主要用于改善办院条件和收养、收治人员的各种福利设施,以及一些管理杂项开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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