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办法》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办法》通知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就公布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办法》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有效,各项收费标准及其规定,收费单位和缴费者均应严格执行。各级各部门原有关民政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办法》通知

(1993年3月12日)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9号《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和其他有关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全区民政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重新审定。分别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婚姻登记管理收费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服务管理收费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收养登记收费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收费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优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收费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福利生产单位管理费收费办法》。现就公布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有效,各项收费标准及其规定,收费单位和缴费者均应严格执行。

二、全区民政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自治区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区民政厅提出方案,报区物价局和区财政厅审核。各地、市、县(市)新增收费项目按照分级分工管理权限和报批程序办理。

三、各级民政局要明确分管收费的机构和人员。上交自治区管理费由区民政厅归口管理,用于调剂余缺。各地民政局应指定分管机构、人员负责本系统各种收费的审查、统计,协调管理。

四、本《办法》的各种收费标准,各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层层加码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五、自治区统一收费标准,各地在贯彻执行中确有困难,个别项目要降低标准执行的,由当地物价、财政和民政部门协商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自治区定标准的,必须按照管理权限,报区民政厅、区物价局和财政厅审查批准。

六、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到同级物价部门(县以下单位到县物价局)申请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实行凭证、亮证收费,接受群众和物价监督检查机关的监督检查。

七、各收费单位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监制的专用票据。所收经费凡属国家规定应按财政预算管理的,纳入预算内管理;凡属预算外资金的,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储存。各项收费一律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或挪作他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www.daowen.com)

八、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各级各部门原有关民政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九、本《办法》在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由区物价局、财政厅、民政厅负责解释。

附:

《广西壮族自治区婚姻登记收费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收费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收养登记收费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优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收费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管理费收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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