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我区各级民政部门承担社会团体管理工作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正式手续成立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按《条例》规定申请复查登记。
2.目前有些名称还不规范的社会团体(不论用何名称),均应申请登记,通过登记尽量将其名称加以规范。
3.乡镇、街道及其以下的具备社会团体基本特征、又有一定活动规模的群众团体,均应按照《条例》的规定,向县(市)、市城区、市郊区民政局申请登记,并接受监督和管理。乡镇、街道及其以下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应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县(市)、市城区、市郊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工作部门或党的有关工作部门的资格审查意见。
4.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无须登记。
5.工会按一九五〇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理;工商联合会按一九五二年《工商联合会组织通则》办理,无须登记。
6.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成立的,其参加人员及活动范围仅限本单位内部并接受该单位领导管理的团体,不须登记。内部团体加入社会团体为团体会员的,由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在团体会员表中列名备案。(www.daowen.com)
7.社会团体的内部机构、专业机构、实体机构和分支机构无须登记。社会团体内部机构,是指社会团体内部所设的办公室、秘书处、咨询部、联络部等;专业机构是指社会团体内部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专门工作部等;实体机构是指社会团体内部开办的服务部、展销店、学校、实验厂场、中心、馆社等;分支机构是横向分会或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立的办事处、联络处等。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专业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性法人地位,其印章应冠以所属社团名称。
8.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各级委员会和妇女联合会分别按自治区、地、市、县、市辖区各级办理登记,其在各级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的组织,无须登记,但由申请登记的社团列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地区妇联办事处,由自治区妇联列表备案)。
9.宗教性社团的教徒活动场所,如寺庙、道观、教堂等无须登记。
10.校友会、同乡会、联谊会一类社团,除确实有益于团结海外人士,促进祖国统一和国家经济建设外,一般不予登记。
11.申请复查登记的社会团体,除提交《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历史文件、近两年主要活动情况和经济状况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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