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1998年(机构改革前),民政事业统计的内容和范围主要有:优抚对象人员及享受定补人员、革命伤残人员及享受抚恤、烈军属享受优待、安置及离退休退职、烈士褒扬、城镇救济、农村救济、救灾救济基金及扶贫、救灾扶贫捐赠、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层政权与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机构、居民婚姻登记、涉外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婚姻登记、国内及涉外收养登记、收养登记中被收养人、优抚事业单位及财务收支、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及财务收支、国有社会福利企业(含福利厂和福利商业服务业)及生产经营、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含福利厂和福利商业服务业)及生产经营、乡镇及街道办福利企业、农村服务网络和城镇社区服务、社会办敬老院、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军供站、公墓及财务收支经营情况、民政行政机关人员等情况统计。
1999—2005年,随着政府机构改革,民政事业统计内容和范围进一步扩大,按照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的民政部门工作职能,民政事业统计的内容有20项。优抚事业统计:包括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金额,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褒扬统计等;安置事业统计:包括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伍志愿兵、义务兵、军队职工退休、退职人员安置统计,民政部门管理的地方退休、退职人员统计,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军供站统计等;社会救济统计:包括社会各种救济对象,如城乡困难户(“低保”对象)、城镇孤老残幼、农村五保户的统计,国家和集体对救济对象补助、救济金额的统计;农村自然灾害统计:包括农作物受灾、成灾、减产统计,畜牧业损失统计,自然灾害财产损失统计,成灾人口、救灾与救济统计等;扶贫统计:包括扶贫、脱贫统计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统计:包括国家办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以及社会的城乡敬老院等福利事业单位的单位个数、床位数、收养情况的统计等;社会福利企业统计:包括社会福利工厂、商业、服务业统计,假肢厂等企业自然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的统计;基层政权建设统计:包括乡(镇、街道)、居民(村民)委员会机构设置和干部统计,基层政权工作统计等;行政区划统计:包括现行各级行政区划的统计和各级区域单位的设立、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界线变更统计,边界争议统计等;地名工作统计:包括地名条目、变更、普查等统计等;社会管理统计: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登记和注销统计等;婚姻登记统计:包括居民结婚,协议离婚统计,涉外、华侨及港澳台婚姻登记统计等;收遗安置统计(2003年8月后改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包括收容遣送站、安置农场统计,收容遣送工作统计等;殡葬事业统计:主要是殡葬事业单位情况及经营状况的统计等;民政财务统计:包括抚恤和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决算及使用效果统计,其他民政资金财务统计,民政企事业单位财务统计等;民政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包括民政事业基建项目统计,投资额和新增固定资产统计,新增生产能力和效益统计,房屋建筑面积统计,投资效益统计等;民政部门进出口统计:包括民政部门技术引进统计,福利企业产品出口统计,国外对我国民政事业的援助和捐赠统计等;民政科研项目及科研人员统计;民政部门人事教育统计,包括民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统计,干部培训统计等;有奖募捐统计,包括彩票发行统计,销售统计,成本统计,筹集资金统计,资金使用效益统计等。(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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