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西通志:自治区民政厅发展及职能调整(1988~2005)

广西通志:自治区民政厅发展及职能调整(1988~2005)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72年9月26日,成立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民政局。同时,将自治区民政局土地征用处交由自治区农渔业厅管理。12月,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由自治区民政厅代管,享受副厅级机构待遇。8月,自治区民政厅增设离退休人员工作管理处。将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改设在自治区民政厅。2004年11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意,将“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安置”职能转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广西通志:自治区民政厅发展及职能调整(1988~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2月,广西省人民政府民政厅成立。1958年3月,广西僮族自治区成立,改称广西僮族自治区民政厅。1972年9月26日,成立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民政局。1979年11月,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民政局改为自治区民政局。1984年3月,自治区民政局改为自治区民政厅,下设办公室、人事教育处、民政处、优抚处、农村救济处、城市社会福利处、计划财务管理处、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8个处室,编制72名。同时,将自治区民政局土地征用处交由自治区农渔业厅管理。1987年10月,自治区民政厅内设11个处(室、委),编制87名。1988年1月,自治区民政厅增设政策研究室。10月,增设基层政权建设处,与自治区基层政权建设办公室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至此,自治区民政厅内设机构有办公室、人事教育处、民政处、农村救灾处、城市福利处、优抚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室、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政策研究室、机关党委、自治区基层政权建设办公室和自治区纪委派驻自治区民政厅纪律检查组等13个处室。有人员编制104名,实有106人。

1989年8月,自治区民政厅增设社团管理处。12月,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由自治区民政厅代管,享受副厅级机构待遇。1990年10月,增设法制处。1992年10月,增设行政区划处,农村救济处更名救灾救济处。1993年1月,自治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移交自治区民政厅管理。8月,自治区民政厅增设离退休人员工作管理处。1995年6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自治区民政厅职能转变如下:将婚姻案件的复议、年检县级及以下福利企业资格和培训干部等职能分别转移给地、市和事业单位承担;将原政策研究室、法制处与办公室合并,强化办公室的综合协调职能;将原来业务相近的地名办公室与行政区划处合并,设立区划地名处;加强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及农村养老保险社会保障的宏观管理。至此,自治区民政厅内设办公室、优抚处、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救灾救济处、农村社会保险处、社会福利处、基层政权建设处、区划地名处、社团管理处、社会事务处、福利生产处、计划财务处、人事教育处13个处室和机关党委,核定行政人员编制115名(含自治区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编制)。同时,成立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机关后勤和老干部服务工作,核定事业人员编制17名。1996年4月,自治区民政厅审计室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驻民政厅审计处,作为审计厅派驻民政厅机构,核定行政编制5名。

1999年,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大楼外景

2000年6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自治区民政厅职能作以下调整: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转移给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和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协调抗灾救灾的职能和自治区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的工作划入自治区民政厅;撤销自治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其工作由自治区民政厅承担。将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改设在自治区民政厅。同时,自治区民政厅将福利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及年检、国内外的捐赠接收、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具体事务、地(市)民政部门自办的社区服务项目审批等职能,分别转移给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地(市)县民政部门;将自治区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的审批发放权交给自治区直机关各部门。机构改革后,自治区民政厅内设办公室、民间组织管理处、优抚处(自治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救灾救济处(自治区人民政府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区划地名处、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计划财务处、人事教育处10个处室和机关党委(与人事教育处合署办公)。单独设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另行核定事业人员编制5名。继续保留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自治区民政厅内设机构由原来的13个精简为10个,机关人员编制由原来的117名精简为68名(含机关行政事业编制和内审编制),精简42%。各处室的职能主要定位于拟定政策法规、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基层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等宏观管理上。同年7月,自治区审计厅原派驻民政厅审计处改设为自治区审计厅派出民政厅社保审计处。

2002年7月,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处增挂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牌子。

2003年3月,自治区民政厅救灾救济处增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处牌子。主要负责指导和监督实施全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的社会救助方针、政策和规章;拟定全自治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分配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建立资金发放核查制度;监督各地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落实和发放;拟定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和信息管理系统规划、规范及标准,并组织实施。

2004年11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意,将“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安置”职能转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2005年,自治区民政厅内设办公室、民间组织管理处(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优抚处(自治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救灾救济处(自治区人民政府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处)、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区划地名处、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计划财务处、人事教育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法制处12个处室和机关党委,有人员编制81名,实有81人。(www.daowen.com)

198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机构设置图

200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机构改革后机构设置图

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机构设置图

表13-1 1988—2005年自治区民政厅历任厅领导名单表

续表

注:1.张廷登,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原党组书记、厅长,因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于2008年受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来源:桂纪〔2008〕14号、桂监决字〔2008〕6号)
2.郑荣贵,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正厅长级),因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于2013年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按副厅级重新确定职级待遇。(来源:桂纪〔2013〕9、10号)
3.陆汉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因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于2009年受开除党籍处分、取消享受的退休待遇行政处理。(来源:桂纪〔2009〕4号、(2009)桂监通字第4号)

表13-2 1988—2005年自治区民政厅干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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