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行政执法清理和保障民政法律实施

行政执法清理和保障民政法律实施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清理。共清理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7件,其中继续有效的6件,废止1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没有违法处罚现象。由于各级民政部门下大力气做好民政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民政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未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行政执法清理和保障民政法律实施

从1994年起,自治区民政厅针对有的地方在执法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对民政行政执法进行指导,建立民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或定期不定期的民政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执法中的问题,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民政行政行为,对执法监督检查,提高民政干部对法制工作的认识,增强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1995年7月—9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开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这次检查,采取两种方式:各地市县民政部门在当地人大常委会(联络处)的领导下进行检查;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作为检查的重点,自治区民政厅及有关部门向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汇报这两个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按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的力度要强一点,面要宽一点,工作要深入一点,效果要明显一点”的要求,开展自查。这次检查还同清理“小金库”工作结合起来。自治区民政厅计财处设有专职统计员,每年均依法律和国家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没有虚报、瞒报、拒报、伪造和篡改的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经过这次检查后,自治区民政厅根据检查组的意见建议及民政部长沙会议关于加强民政财务管理的精神,制定《关于加强厅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加强民政财务集中统一管理的实施方案》,并制定有关会议费、接待费、邮电费及国有资产管理等10个具体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预算外资金的规范管理。

1996—2000年,广西各级民政部门加强对执法部门的规范化建设,要求执法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执法的依据、执法程序、收费依据、监督投诉渠道必须向人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针对一些地方时有发生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的现象,全区加强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要求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婚姻登记员持证上岗,严格按照《婚姻法》依法登记,文明执法,亮证收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规定的价格和项目进行收费,不仅做到民政部门自己不乱收费,同时严禁其他部门搭车收费,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以及以权谋私和刁难群众的现象发生,提高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和透明度。

1996年11月,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部署,自治区民政厅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开展对民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凡与行政处罚法不相符的,均进行清理。同时,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清理。共清理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7件,其中继续有效的6件,废止1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没有违法处罚现象。

1998年,自治区民政厅在全自治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婚姻登记执法检查,严禁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同年,陆川县马坡镇六平村一位村委会干部反映该镇党委发文件撤销其职务。自治区民政厅立即责成玉林市民政局派人调查,核实情况后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并予以纠正。(www.daowen.com)

1998—2001年,广西各级民政部门着重加强对专项资金的检查,依法管理各项民政专项资金。自治区民政厅每年都组成执法检查组,深入各地市县检查民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在检查中,发现有个别县借口财政困难,随意挤占、挪用救灾救济款,影响当地灾民和困难群众的生活。执法检查组立即指出其错误,要求限时纠正,并向其上一级政府或主管部门进行通报。通过执法检查,把挤占、挪用的救灾款追回,归还原资金使用渠道。由于各级民政部门下大力气做好民政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民政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未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2001年,自治区民政厅依法治理事实收养,配合全国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统一行动,清理违法婚姻,维护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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