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西通志·民政志:政府规章引领广西五保供养制度改革

广西通志·民政志:政府规章引领广西五保供养制度改革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89年4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次以政府规章形式规定五保供养以乡镇为单位统筹五保生活费,规定有条件的地方要大力兴办敬老院,为孤家寡人提供舒适的养老场所,从此拉开广西五保供养制度改革的序幕。1990年2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

广西通志·民政志:政府规章引领广西五保供养制度改革

1989年4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次以政府规章形式规定五保供养以乡镇为单位统筹五保生活费,规定有条件的地方要大力兴办敬老院,为孤家寡人提供舒适的养老场所,从此拉开广西五保供养制度改革的序幕。1990年2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该《规定》共18条,主要是明确地名主管部门,规范行政区划、居民地、自然地理实体以及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水利交通、矿山、电力设施、公共设施、名胜古迹、游览地、纪念地、自然保护区等名称的命名管理。同年7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该《细则》将退伍军人个人特长、服役期间的表现与退伍安置工作挂起钩来,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做法,起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是广西第一部系统化、规范化的退伍军人安置的政府规章,标志着广西退伍军人安置工作跨入有法可依、依法安置的新阶段。

1994年3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代替1985年10月4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加快殡葬改革法制化进程。

1997年12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1996年3月17日行政处罚法公布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含省人民政府、省人民委员会)制定的136件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其中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七条第(二)至(四)项、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进行完善修改,并以政府令第16号颁布于1998年1月1日实施,以适应国家新出台的《殡葬管理条例》。(www.daowen.com)

2005年8月17日,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范全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同年9月29日起施行,其内容共9章42条,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保障标准、申请审批、家庭收入认定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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