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西通志·民政志》收录的地方性法规

《广西通志·民政志》收录的地方性法规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0年3月9日,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于1990年5月1日颁布施行。1996年3月30日,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该《办法》共30条,对城市居委会的性质、组织机构、选举办法、财产保护等作出规定。

《广西通志·民政志》收录的地方性法规

1990年3月9日,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于1990年5月1日颁布施行。该《规定》共28条,从政治、人身、赡养、婚姻房产、收入、离退休待遇等方面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文化体育、工业、商业、服务、医疗卫生交通运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部门的责任,明确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1994年7月29日,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于同日颁布实施。该《办法》共九章68条,从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法律责任等方面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1996年3月30日,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该《办法》共30条,对城市居委会的性质、组织机构、选举办法、财产保护等作出规定。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城市居委会组织管理,推进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www.daowen.com)

2001年3月24日,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代替1994年制定、1997年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从政府规章上升到地方法规层面,该《条例》共6章30条,对火葬管理、土葬管理、殡葬设施和丧事活动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同年12月1日,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于2002年1月1日颁布实施。该《办法》共8章67条,对村委会组织的性质、机构组成、选举、辞职、罢免、补选、村务管理等作出规定,不但把直接选举作为村委会成员选举的唯一方式,还将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的直接差额投票选举也予以规定。在2002年全自治区的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首次依照该《办法》进行,下自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上到村委会成员,实行直接、差额投票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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