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西通志书记载广西法制建设成果

广西通志书记载广西法制建设成果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年3月9日,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这是广西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1996年3月30日,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由自治区民政厅起草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1年3月24日,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取代《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

广西通志书记载广西法制建设成果

1988—2005年,广西的民政立法工作不断取得进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制定一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政府规范性文件,落实党和政府的民生政策,推动民政工作的科学发展。

1988—2005年,自治区各级民政部门通过实施五年普法宣传教育规划,广泛宣传宪法和基本法律以及各种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增强民政干部和民政服务对象学法用法的自觉性,初步实现从单一普法向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实践的转变。1990年,自治区民政厅开始加大民政立法、执法力度,主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配套出台广西实施办法、条例、细则和政策规章。同年3月9日,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这是广西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

1993—1994年,为完善优抚和社会事务管理政策规章,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简称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西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作为完全独立的事业团体,不再接受民政部门代管和业务指导。

1995年6月,自治区民政厅根据政府机构改革需要,撤销法制处,将其职能划归民政厅办公室,但法规政策的健全完善和依法行政工作并未减弱。1996年3月30日,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由自治区民政厅起草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同年11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拥军优属若干规定》。(www.daowen.com)

1997年,自治区民政厅开始在全区民政系统开展政务公开为民服务活动。20世纪90年代后期,为加强社会救助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制定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2001年3月24日,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取代《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这是广西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规范殡葬改革工作。同年12月1日,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2005年8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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