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西1988~2005年依法管理殡葬,促进改革

广西1988~2005年依法管理殡葬,促进改革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88—2005年,广西不断制定完善殡葬管理法规,依法加强殡葬管理,使殡葬管理有章可循,促进殡葬改革。自治区民政厅和土地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严格制止滥占土地建坟墓,要求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防止乱葬乱埋。各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强化殡葬行政管理。坚持对在火化区内,坚持对不实行火葬、非法经营棺木、搞封建迷信活动等违反殡葬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广西1988~2005年依法管理殡葬,促进改革

1988—2005年,广西不断制定完善殡葬管理法规,依法加强殡葬管理,使殡葬管理有章可循,促进殡葬改革。2005年,全自治区火化率提升到19.1%。

1988—1990年,自《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发布后,广西有殡仪馆的24个市、县人民政府先后制订、公布本辖区殡葬管理暂行规定或实施细则,使殡葬管理有章可循。1990年,根据民政部、公安部等4个部(局)《关于制止丧葬中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的精神,广西各级民政部门与有关部门配合,在进行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对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和非法生产、经营迷信品、棺材等进行查处,制止一些地方利用丧葬搞封建迷信活动的行为。全自治区在火葬区内清理非法经营棺木店111家,收缴棺木997副,对个别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提高干部群众文明节俭办丧事,抵制封建迷信活动的自觉性。各地调整划定火葬区。玉林地区行署将容县、北流和陆川交通方便的地方列入火葬区,分别划归玉林、博白殡仪馆管理。桂林地区行署将灵川、全州两县县城及靠近兴安县的乡镇划为火葬区,归兴安殡仪馆管理;恭城、荔浦两县县城及靠近平乐的乡镇划为火葬区,归平乐殡仪馆管理。桂林市、柳江县重新调整火葬区,使火葬区的划分更趋合理。在土葬区则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

1991年,自治区民政厅组织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改革“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就全面贯彻殡葬改革方针提出具体措施和目标。自治区民政厅和土地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严格制止滥占土地建坟墓,要求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防止乱葬乱埋。自治区民政厅还转发民政部《关于开展土葬和丧俗改革检查工作的通知》,在全自治区范围内部署开展检查工作。

1992年,广西强化殡葬行政管理,对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店、摊点进行清理整顿,促进殡葬改革工作。3月24日,自治区民政厅发出《关于对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厂店、摊点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各市、县结合实际进行贯彻。桂平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亲自组织由民政、公安、工商林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调查组,先后7次到17个乡镇对非法经营棺材的问题进行查处;宾阳县殡葬管理所专门成立殡葬执法治安队,深入各乡镇、街道对非法制作封建迷信品和棺木进行查处;玉林、博白等市、县殡葬管理部门主动取得工商、公安部门的配合,制止丧葬活动中的封建迷信活动,查处违反殡葬法规的人和事。全自治区火化尸体数量比上年增加7.5%。

1993年,广西各地继续强化殡葬社会行政管理。在火葬区内,对不实行火葬、经营棺木、搞封建迷信活动等违反殡葬管理法规行为的进行处罚。北海市殡葬管理所在合浦县设立殡葬管理站,加强对该县殡葬工作的管理,全年火化遗体742具,比上年增加300具。钦州市人民政府颁布《殡葬管理办法》,全年火化遗体增到595具,比上年增200具。桂林、玉林、宾阳、博白等市、县主动取得工商、公安等部门的配合,制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从严查处违反殡葬法规的人和事。年内全自治区火化遗体数比上年增加5%。

1994年,广西各地坚持以推行火化为主的殡葬改革方向,采取从城镇往农村推进,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推动示范作用,强化管理,将有条件推行火化的地方划为火化区实行火葬,一时不能实行火葬的地方划为土葬改革区进行殡葬改革。各地抓住经济建设不断发展的机遇,及时调整火化区范围,抓好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玉林、贵港等主要城市实现城区火葬普及,同时,向广大农村全面推进,把主要公路两旁交通便利的乡村划入火化区范围,推行火葬。玉林市选择基础较好的乡(镇)作试点,建立乡(镇)殡葬管理领导小组,各村委会设殡葬改革宣传员,形成网络,宣传普及火葬;钦州市、北海市殡葬管理所组建殡葬管理执法队,抓好殡葬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提高火化率,火化遗体比上年分别增加148具、158具,增长19.8%和20.6%。

1995年,广西各地在宣传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县殡葬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桂林、玉林、百色等市先后颁布殡葬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殡葬管理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玉林、横县、钦州、来宾、贵港等市(县)调整充实殡葬执法队伍,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加强对火葬区内违章土葬、生产销售棺木及其他封建迷信用品的管理。来宾县处罚8家违章生产棺木的厂家,查处违章土葬85起。全自治区全年火化遗体数比上年增长6.6%,为“八五”期间增幅最大的一年,其中南宁、桂林、贵港、玉林、来宾、宜州等市(县)增幅较大。(www.daowen.com)

1996年,广西各地抓好殡葬执法队伍的培训、调整和充实,提高执法水平。北海市通过对城乡接合部的乱坟岗的调查,对违章土葬的予以通报,并限期接受处理;来宾县对近100起违章土葬的进行强制火葬。全自治区全年火化遗体数比上年增长7%,其中,柳州、桂林、北海、贵港市增加200具,来宾、宾阳、宜州等市、县增加100具。

1997年9月下旬,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第三次全自治区殡葬工作会议,制定殡葬改革跨世纪发展规划,促进殡葬改革。同年12月,重新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于1998年1月1日实施。各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强化殡葬行政管理。坚持对在火化区内,坚持对不实行火葬、非法经营棺木、搞封建迷信活动等违反殡葬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桂林市对老人山、凤凰山风景名胜区的乱埋乱葬现象进行清理;贵港市对城市规划范围内的乱埋乱葬现象进行处理。1997年,全自治区全年火化遗体数比上年增长5%,其中北海市增加268具,贺州、玉林、贵港、宾阳、来宾等市、县增加数均超过100具。

1998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通知》,广西各地认真贯彻,公墓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乱埋乱葬现象得到遏制。南宁市收缴、销毁封建迷信用品一批,柳州市制止多起冒充回族人民搞土葬和偷运遗体回乡土葬事件,北海市、横县重新划定火葬区和土葬区并对火葬区内违章土葬实行强制火化。全自治区全年火化遗体数比上年增长9.7%,火化率13%,其中24个市、县火化率达40%,与全国平均火化率持平。

2001年3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规范殡葬管理工作,通过地方立法,使自治区殡葬管理法制化。广西在全自治区范围内划定土葬改革区,并根据土地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政策,明确规定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制止乱埋乱葬,禁止占用耕地、林地修坟建墓;平原地区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对乱埋乱葬进行综合治理;沿海、沿铁路和高等级公路沿线,利用建港筑路的机遇,清理沿线坟墓,将有主坟墓迁移到就近的公墓安葬,恢复沿海、沿铁路和高等级公路沿线的自然风景。全年全自治区火化遗体38581具,火化率16.1%。

2005年3月,全自治区殡葬管理工作座谈会在南宁市召开,会议部署清明节前后开展文明服务和祭祀等有关工作。同时,在全自治区开展殡葬执法大检查,规范殡葬管理秩序。同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玉林市划定火葬区和土葬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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