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2005年,广西各级民政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贯彻殡葬改革方针,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改革丧葬陋习,推行火葬。
1985—1990年,广西开展以宣传贯彻《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两个暂行规定”)为中心的殡葬改革宣传教育活动。从自治区到各地、市和有殡仪馆的县(市),每年利用清明节前后1个月时间,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教育。自治区民政厅及有关市、县民政部门共印发“两个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殡葬改革宣传资料11.8万册(份)。报纸、电台、电视台、广播站及时报道殡葬改革的好人好事,推动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1986—1990年的5年间,火化遗体数增加1.03万具。
1991年,广西继续贯彻“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殡葬改革方针,在全自治区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丧事改革的通知》和自治区党委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逝世后丧事改革的通知》,推动殡葬改革顺利进行。各地利用墙报、黑板报、宣传车以及电视、广播、报刊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柳州市和玉林、梧州地区有殡仪馆的县(市)组成殡葬改革宣传小组,深入到本辖区和邻县的各乡、镇,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活动,并散发或张贴宣传资料。全年火化率和业务总收入分别比上年增加6.8%和19.4%。土葬改革也开始起步,南宁、贵港、河池、宜山、灵川、资源、永福等市、县积极主动筹资建经营性骨灰公墓或遗体公墓。作为丧俗改革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红白事理事会(亦称红白理事会),至年底全自治区发展到2197个,灵川、田阳等县,从县到乡、镇、村层层建立红白事理事会,制定《红白事理事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引导群众文明办丧事婚事,不大操大办,不搞封建迷信活动,起到良好的作用。
1992—1993年,广西各地在宣传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殡葬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侧重宣传本市、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火葬的好处、本市(县)殡仪馆的基本情况、办理火葬的程序、收费标准、殡仪职工的感人事迹和推行火葬的好人好事;桂林、玉林、贵港、鹿寨、横县、钦州、北海等市、县编写印发殡葬改革专刊进行宣传。玉林市通过宣传教育后,1993年全年实行火葬的有近200名是75岁以上的。
1994年3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全自治区各级民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贯彻意见,并印发宣传资料5万多份,发至乡、村(居)委会。《广西日报》《广西民政》等媒体配合进行宣传。桂平市在《桂平普法》刊物上开辟殡葬改革专栏,市广播站每周安排两次节目,连续半年播放殡葬改革动态。玉林市各村委会设有殡葬改革宣传员。
1995年,广西各地全年投入宣传经费5万多元,印发宣传品3万多份。(www.daowen.com)
1996年4月25日,自治区民政厅在倡导火葬40周年纪念之际,在南宁举行纪念座谈会。各地利用清明节群众相对集中祭扫的时机,把纪念倡导火葬40周年活动和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月活动结合起来,提高人们对实行殡葬改革重要意义的认识。《广西日报》刊登殡葬改革专版,广西电视台播出殡葬改革专题访谈,扩大宣传效果。
1997年,广西各地利用清明节群众相对集中进行祭祀的时机,采取各种形式进行殡葬改革宣传。南宁、柳州、桂林、玉林、北海、贵港、来宾、贺州等市、县印发殡葬改革专刊3万多份。柳州市将殡葬改革的内容编成歌舞节目演出。国务院发布《殡葬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后,各地将《条例》印成小册子发至村、居委会,宾阳、贵港、玉林、桂平等市、县利用广播电台反复宣传,一些市、县把《条例》列为普法的内容之一。
1998年清明节期间,自治区民政厅组织摄制《警惕,乱埋乱葬现象抬头》《树殡葬改革新风》等专题片并在广西卫星电视播出。
2002年,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自治区监察厅、民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出《关于共产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带头实行殡葬改革的通知》,要求共产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带头支持殡葬改革,实行丧事简办,自觉实行火葬。
2004年3月,自治区民政厅发出《关于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各地采取在新闻媒体上开辟专栏、出动宣传车、张贴标语、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宣传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增强公民的殡葬改革意识,引导群众文明节俭办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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