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六七十年代,广西逐步推动丧俗改革,推广火葬,改革土葬。1988—2005年,特别是在“十五”计划期间,广西的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有很大发展,殡葬管理单位不断更新火化设备,殡葬服务质量逐步提高,殡葬管理开始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
1988年,广西殡葬管理工作仍执行1985年民政厅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暂行规定》,有步骤地破除丧葬陋俗,禁止各种封建迷信活动,反对大办丧事,铺张浪费,规范丧葬管理。
1991年,广西根据民政部《殡仪馆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和《殡仪馆等级评定办法》的规定,在全自治区开展等级殡仪馆创建活动。同年,自治区民政厅和土地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严格制止滥占土地建坟墓,要求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防止乱葬乱埋。
1994年3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加大依法推进丧俗改革的力度。采取从城镇往农村推进,发挥中心城市的推动示范作用,及时调整火化区范围,在有条件进行火化的地方划为火化区实行火葬,推进以火化为主的殡葬改革。同年年底,全自治区建有殡仪馆并推行火葬的有24个市、县,建立殡葬管理委员会6个,分会29个,服务站132个。1990—1994年,自治区累计投入1000多万元用于殡仪馆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馆容馆貌的建设。
1995年起,自治区民政厅对经营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对全自治区所有经营性公墓整体规划以及基础设施、美化绿化、经营管理、文明优质服务、自身建设等内容进行年检,有效地规范公墓经营秩序,控制公墓建设。
1997年12月,自治区重新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于1998年1月1日实施。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www.daowen.com)
1998年,广西各地加强清理乱埋乱葬,遏制乱埋乱葬现象。至年底,全自治区共有火化炉55台(套),其中新型消烟除尘,电脑控制,全、半自动化火化炉13台,全年火化遗体34381具,火化率13%。
2001年3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规定骨灰可以安置在骨灰堂或者公墓,禁止骨灰装棺材埋葬或者在公墓、骨灰堂以外的地方建坟埋葬。同年,广西有经营性公墓18个,安葬墓穴7.02万座。
2002年,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要求,共产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带头实行殡葬改革。2003年,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各地把殡仪馆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基建计划项目,每年从计划口和彩票公益金各拿出600万元资金,共1200万元,用于建设新的殡仪馆和改造旧的殡仪馆,经过5年的时间,使全自治区火化殡仪服务覆盖面达到70%以上。
至2005年,广西共有34个市、县设有殡葬管理机构,25个市、县建有殡仪馆推行火葬;有经营性公墓21个;殡仪服务机构56个,火化炉59个,全年火化遗体47882具,火化率提高到19.1%;产生直接经济效益2.1亿元,年均增长6.3%;固定资产达1.59亿元,比2001年增长1.7倍;以土葬遗体平均花费5000元/具、占用土地1.05亩、耗损木材0.2立方米计算,全自治区的殡葬改革直接或间接为社会节约资金8.74亿元,土地1810亩,木材43240立方米。
广西的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朝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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