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西通志·民政志中婚姻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措施

广西通志·民政志中婚姻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措施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涉外,涉华侨、港澳台婚姻登记档案,每一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材料为1本装订。不允许以个人名义查阅他人的婚姻登记档案。文件下发后,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召开婚姻登记机关建设、婚姻档案规范化管理现场观摩会,示范操作,统一做法。而后,各地普遍加强领导和管理,要求各婚姻登记机关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专人、专柜,定期立卷,按时归档。

广西通志·民政志中婚姻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措施

1988年,广西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按1986年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由各婚姻登记机关负责保管、整理所办理婚姻登记的档案。结婚登记档案的内容包括: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填写的“结婚申请书”(包括申请书上贴有当事人的照片、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处理结果),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或丧偶证明等。离婚登记档案的内容包括: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填写的离婚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档案分为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两大类,由婚姻登记机关按办理登记的时间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1994年,民政部颁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对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提出明确的要求,由各婚姻登记机关负责将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管。广西严格按《管理条例》的规定规范管理,按国内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涉外,涉华侨、港澳台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分别组卷。婚姻登记档案卷内材料的排列以办理登记的时间为序,以一对婚姻当事人为一组进行排列,每30~50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材料为1本装订成卷(册),卷内材料编上页码,案卷组成后,编制案卷目录。涉外,涉华侨、港澳台婚姻登记档案,每一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材料为1本装订。国内结婚(包括再婚、复婚)登记档案内容:结婚申请书、双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件(离婚证、法院调解书判决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下同)、丧偶证明。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有双方当事人的婚前体检证明。有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还将当事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给当事人的结婚证、离婚证复印存入档案。国内离婚登记档案内容: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涉外,涉港澳台、华侨结婚登记档案内容:涉外人员婚姻登记审批表、结婚登记申请书、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影印件、双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件、丧偶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婚前体检证明等。涉外离婚登记材料与国内公民离婚材料相同。各婚姻登记机关建立婚姻登记档案的借阅和利用制度。当事人或有关单位查阅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和工作证、身份证等证件,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利用。不允许以个人名义查阅他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凡经批准查阅的档案,可以摘抄、复制或复印,经档案管理人员审核,确认无误,加盖证明印章后方有效。查阅档案时,不准在档案上涂改、圈划。各婚姻登记机关都设有档案柜,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国家关于档案移交范围和年限的有关规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婚姻登记档案保存期限为:国内婚姻登记档案长期保存,涉外婚姻登记档案永久保存。

2000年6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自治区民政厅制定下发《广西婚姻登记文书规范(试行)》全自治区婚姻登记机关执行。该文书规范对婚姻登记涉及的各种证书、表格进行详细、具体的规定,可操作性强,成为广西婚姻登记管理的重要依据。文件下发后,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召开婚姻登记机关建设、婚姻档案规范化管理现场观摩会,示范操作,统一做法。而后,各地普遍加强领导和管理,要求各婚姻登记机关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专人、专柜,定期立卷,按时归档。(www.daowen.com)

2003年,广西贯彻《婚姻登记条例》,简化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手续,增加受理机关,取消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步骤。

2004年,自治区民政厅下发《关于确定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规定,各县民政局接收乡镇政府的婚姻登记业务时,在交接过程中,严格对婚姻登记证件、婚姻登记档案的交接手续,并登记造册存档,防止婚姻证件、婚姻登记档案的损毁和丢失,对旧印章按照有关规定由县(市、区)民政局回收销毁,保证婚姻登记印章、证书、档案及数据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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