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西通志·民政志(1988-2005):婚姻登记改革成果

广西通志·民政志(1988-2005):婚姻登记改革成果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到7月,47个县(市)完成婚姻登记体制改革,7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为广西推行婚姻集中登记体制改革提供政策支持。2005年8月,广西婚姻登记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婚姻登记体制改革改变婚姻登记工作长期处于无专门机构、无专职人员、无办公场地的“三无”状况,保证婚姻登记机关独立的执法地位。

广西通志·民政志(1988-2005):婚姻登记改革成果

1988年,广西按照1980年9月颁布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办理结婚登记

1992年,全国婚姻管理工作会议要求将婚姻工作从单纯的婚姻登记转到婚姻管理上来,将婚姻工作的任务和范围由原来的单一型变为综合管理型。根据会议精神,广西婚姻管理体制开始进行改革和尝试,及时提出婚姻工作必须实现“四个转变”的指导思想和“五个结合”的工作方法。“四个转变”是:由单纯的婚姻登记向管理的转变,由单一的分散登记逐步向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登记方式转变,由粗放管理方式向科学化管理方式转变,由单纯的行政职能向婚姻管理的社会化转变。“五个结合”是:把党政领导重视、有关部门配合和民政部门自身努力结合起来;把严格依法办事和导之以法,晓之以理的宣传教育结合起来;把保持婚姻登记管理员队伍相对稳定和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结合起来;把清理违法婚姻和全面深入贯彻《婚姻法》结合起来;把破除婚姻陋习、倡导文明节俭办婚事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结合起来。广西各地采取措施做好工作: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南宁柳州、桂林、梧州、百色、河池6个地区由各县办理涉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婚姻登记工作,改由地区行署民政局集中统一办理;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可设在城区人民政府这一规定,实现全自治区21个市辖区集中办理登记;在农村,一些县(市)进行相对集中登记管理的改革试点工作。

1996年,广西按照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对部分县(区)进行试点,试行由县(区)级民政部门集中办理婚姻登记,探索县级集中办理婚姻登记的办法和经验。

1998年,在城市,基本摸索到城区民政部门集中办理婚姻登记的做法,实现集中办理婚姻登记和婚姻登记由人民政府直接管理归口到人民政府职能(民政)部门管理的转变。广西21个市辖区负责办理辖区内的婚姻登记工作,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不再办理婚姻登记。

2004年3月12日,自治区民政厅在灵山县召开全区婚姻登记改革试点县经验交流现场会(www.daowen.com)

1998年,全自治区96个地、市、县,29个市辖区(含郊区)和1364个乡镇,相继建立1522个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国家紧缩编制的情况下,配备兼、专职婚姻登记、管理人员1618人,全自治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实现由民政部门归口管理。

2001年,灵山、北流、武鸣等6个县(市)有针对性地在农村进行以县级民政部门集中办理婚姻登记业务的试点。2004年3月12日,自治区民政厅在灵山县召开广西婚姻登记体制改革试点经验交流现场会,全面总结2001年以来广西开展以县级民政局集中登记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把灵山等6个县(市)开展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作为典型在全自治区推广,会议确定将改革试点工作从原来的6个县(市)扩大到47个县(市)。到7月,47个县(市)完成婚姻登记体制改革,7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为广西推行婚姻集中登记体制改革提供政策支持。11月19日,自治区民政厅下发《关于确定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明确邕宁县等69个县民政局设置县级婚姻登记处,以县级民政部门集中办理婚姻登记业务的改革范围进一步扩大。

2005年8月,广西婚姻登记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全自治区婚姻登记机关由1998年的1522个调整为146个。年底,广西实现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归口县级民政部门管理。婚姻登记体制改革改变婚姻登记工作长期处于无专门机构、无专职人员、无办公场地的“三无”状况,保证婚姻登记机关独立的执法地位。全自治区109个县(市、区)获当地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获得行政、事业编制或内部调整专职人员300多名;绝大部分落实办公用房,面积大多在60平方米以上;90%以上的婚姻登记处配备专用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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