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西涉外、港澳台及华侨婚姻登记情况分析

广西涉外、港澳台及华侨婚姻登记情况分析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涉外,涉港澳、华侨、出国人员婚姻登记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广西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文化交往日趋频繁,涉外婚姻和边民通婚业务日益增多。此外,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2005年,广西开发涉外,涉港澳、华侨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10月1日起正式投入使用。1990—2005年,涉台婚姻登记达18645人。

广西涉外、港澳台及华侨婚姻登记情况分析

涉外,涉港澳、华侨、出国人员婚姻登记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广西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文化交往日趋频繁,涉外婚姻和边民通婚业务日益增多。1988年,广西涉外,涉港澳、华侨婚姻登记仍然按1983年民政部颁布《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国内公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登记。在具体办理中,严格审查,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各种证件、证明等材料,均不予办理,切实维护国家和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内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990—2004年,是广西涉外,涉港澳台、华侨及出国人员婚姻登记增长较快时期,共办理结婚登记34615对,其中港澳居民10669人、华侨1103人、外国公民5988人。从1990年开始,广西的涉外、涉港澳、华侨及出国人员结婚登记量逐年增多,1991年突破1000对,1996年达到1564对,此后进入快速增长阶段,1996—2001年,每年以500对的幅度递增,2001年是有史以来最高年份,总量达到4222对。

1994—2000年,广西按照规定进一步完善涉外,涉港澳、华侨、出国人员婚姻登记工作。199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涉外婚姻登记由自治区民政厅统一管理,并先后指定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设立涉外婚姻登记机关。1995年,根据广西处于沿海、沿边的特点,贵港市从玉林地区划出成立地级市后,玉林地区所属各县(市)涉华侨、港澳台婚姻登记仍由县(市)民政局办理,贵港市所辖的桂平、平南的涉港澳台婚姻登记由县(市)民政局办理。1997年,梧州地区撤销,设立贺州地区,贺州地区辖区内的涉外婚姻登记业务由梧州市管辖;玉林地区撤地改市,地级玉林市也成立了涉外婚姻登记机关,负责管辖玉林、贵港市辖区内的涉外婚姻登记业务。1998年,贺州地区民政局开始负责承办辖区内的涉华侨、港澳台婚姻登记业务;桂林地市合并,原地市的涉外、涉华侨港澳台婚姻登记机关同时合并。

1997年5月8日,民政部、外交部发布《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广西按此办法的规定,对出国人员与广西公民自愿结婚的,必须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广西公民持身份证户口簿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出国人员持护照和所在单位(国内县级以上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在外国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出国前已达到法定婚龄的还提供出国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此外,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当事人离过婚的,须提交证件;丧偶的,持配偶死亡证明。双方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地(市)区民政局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登记。离婚登记与国内居民离婚基本相同。

2004年,首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在南宁成功举办,并永久落户广西南宁,广西与世界各地的交往日益频繁,广西与东盟各国,广西与世界各地涉外,涉港澳、华侨婚姻登记业务不断增加。

2005年,广西开发涉外,涉港澳、华侨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10月1日起正式投入使用。

1990—2005年,广西的涉外,涉港澳、华侨结婚登记38026对,其中涉港澳居民11234人、华侨1192人、外国公民6956人,涉及日本、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南非、阿根廷等世界各大洲40多个国家和地区。

涉台婚姻登记 随着“两岸”关系的逐步改善,“两岸三通”日益频繁,1988年4月20日,民政部、中共中央对台办、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等5个部门发出《关于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之间办理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照《通知》规定,广西各县(市)民政局开始负责办理本辖区内台湾同胞与广西公民之间的婚姻登记业务。具体要求,台湾同胞与广西公民自愿结婚的,已定居在大陆的台湾同胞:持在大陆定居后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在大陆定居前的婚姻状况证明。来大陆探亲、旅游、经商的台湾同胞:持台湾同胞旅行证明、本人身份证件和婚姻状况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户口证明及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广西公民持户口证明和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及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男女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市)民政局办理登记。(www.daowen.com)

1998年12月10日,民政部颁布《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广西遵照民政部的规定,对台湾居民与广西居民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必须符合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条件,必须双方亲自到广西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市)区民政局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登记。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广西公民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身份证明出入境证件、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婚前检查证明;离过婚的,要提交离婚证件;丧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证明。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婚姻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广西公民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身份证明和出入境证件、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婚姻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2004年4月,民政部发出通知,对凡盖有“中华民国”钢印字样的申请婚姻登记证明材料一律不予采用。广西各婚姻登记机关都能与中共中央保持一致,在登记中严格把关,向当事人说明缘由,坚决不予办理。从1994年起,广西涉台婚姻开始逐年增多,而且增幅比较大。1996年广西涉台结婚登记562对,1997年1055对,1998年1555对,1999年2062对,2001年2596对。1990—2005年,涉台婚姻登记达18645人。

中越边民婚姻登记 广西境内中越边境线长1021千米,长期以来,两国边民都有通婚。20世纪80年代后,大批越南妇女非法越境、非法居留,非法与广西边民结婚,但与越南通婚的广西边民几乎都是采取民间方法嫁娶成婚,都没有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当地公安、民政等部门多次进行强制遣返越南妇女的行动,由于双方边民来往密切,地形熟悉,遣返的越南妇女几乎全部返回广西边民家庭,遣返工作成效甚微。1994年,为解决边民通婚存在的问题,广西民政部门积极配合民政部调查组,深入偏僻山村,对双方边民婚姻家庭的婚姻、经济生活和生育、子女入学等情况进行调查。1995年2月,民政部发出1号令《中国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越边民婚姻自此有法可依。《办法》规定越南边民与广西边民在广西边境(县、市)内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必须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越南边民持有本国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边境地区出入境证件,本国有效居民身份证件,本国边境县(市、区)政府机关出具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同意与中国边民结婚的证明;广西边民持有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此外,双方还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双方亲自到边境县(市)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有关县(市)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中国婚姻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1995年5月,广西民政厅在北海市召开广西中越边民婚姻登记管理座谈会,总结边民婚姻登记管理经验,针对存在问题研究对策,积极开展边民婚姻登记管理,取得成效。

1988—2005年,广西边境地区(崇左、防城港、百色市)有9115人与越南边民通婚,其中中国男性9114人,女性1人,边民通婚家庭中有8806户生育有子女,未生育子女的有309户。

表8-2 1988—2005年广西涉外、涉港澳台及华侨婚姻登记情况统计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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