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广西通志·民政志 1988-2005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广西通志·民政志 1988-2005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地派工作组,深入村、屯,逐户调查,登记造册,动员补办婚姻登记手续。集中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取消城市街道办事处办理婚姻登记的职能,明确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是县级民政部门。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广西通志·民政志 1988-2005

1988年,广西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按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颁布《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当时社会上普遍存在早婚早育、结婚不办理登记等违法婚姻行为的现象,自治区开展婚姻法宣传,清理违法婚姻,倡导婚俗改革活动。1989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南宁召开清理违法婚姻和婚俗改革座谈会,部署大力宣传婚姻法和专项清理违法婚姻的具体工作。会后各地(市)、县(区)先后成立清理违法婚姻工作领导小组,由计生、妇联、司法、公安、民政等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力量,进村入户做好摸底调查和思想动员工作,对违法婚姻进行专项治理。1988—1989年,全自治区补办结婚登记11万多对。1990年,婚姻登记量达到有史以来的最高年份,全自治区1416个婚姻登记机关共受理结婚登记申请36.49万对,准予办理结婚登记35.29万对,离婚登记7830对。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广西各婚姻登记机关按《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婚姻登记程序,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同时,广西各婚姻登记机关按《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再次开展一次规模更大,措施更有力的宣传教育和清理违法婚姻活动。各地派工作组,深入村、屯,逐户调查,登记造册,动员补办婚姻登记手续。仅靖西县就派148个工作组共644人,深入290个村1110个村民小组进行清理,共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15万对;柳州地区清理违法婚姻1.97万对,补办登记手续1.18万对。

1994年11月,针对少数民族地区婚姻登记率低的实际情况,自治区民政厅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召开全自治区少数民族婚姻登记座谈会,研究和分析少数民族地区结婚登记率低的原因,总结少数民族地区结婚登记率提高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制定有效的应对措施和治理办法,提高少数民族地区婚姻登记率。通过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开展以移风易俗、婚事新办为主要内容的婚姻法律法规宣传和家庭美德教育活动。许多违法婚姻当事人主动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不少地方出现排队补办结婚登记的场面。1989—1997年,全自治区共补办结婚登记80多万对。经过近10年的努力,广西的早婚早育、结婚不登记等违法婚姻现象大为减少,计划外生育等得到有效控制,违法婚姻诱发的各种民事案件明显下降。

1998年,全自治区96个地、市、县,29个市辖区(含郊区)1364个乡镇,设置婚姻登记机关1522个,结婚登记31.47万多对,其中初婚60.9万人,再婚2.06万人,再婚者中恢复结婚975对;申请离婚2.29万对,依法准予离婚登记1.19万对。(www.daowen.com)

2001年4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届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颁布。广西采用编印、发放普及读本、宣传材料、“法制宣传日”上街宣传活动等形式宣传《婚姻法》。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和村(居)委会,通过书籍、报刊、广播、电视、城乡基层组织的宣传栏和群众文化活动等各种方式宣传婚姻法。至年底,广西办理结婚登记30万对,结婚率12.61%。同年,陆川、武鸣、北流德保桂平、灵山7个县(市)有针对性地在农村进行婚姻登记体制改革试点,以县级民政部门集中办理婚姻登记业务为主,部分偏远乡镇设置登记点为辅,规范婚姻登记机关建设和管理,推行婚姻登记政务公开,规范婚姻登记程序和婚姻登记员行为礼仪。

2003年,广西贯彻国务院颁布的新《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办理婚姻登记需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做法,结婚改由当事人做出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签字声明。离婚无须再提供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取消离婚登记在1个月内办理的规定,对符合结婚、离婚条件的当场给予办理。集中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取消城市街道办事处办理婚姻登记的职能,明确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是县级民政部门。对婚前医学检查不作强制性规定,从2003年10月1日起各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不再要求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增加补办结婚登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并从程序上进一步加以规范。取消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撤销权,由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一律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同年9月24日,民政部印发《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条例》的各项规定提出具体实施要求。广西各婚姻登记机关履行职责,依法办理婚姻登记,严格按照《条例》和《规范》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婚姻登记。①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各自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和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双方各自填写1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②离婚登记。双方自愿离婚的,夫妻双方各自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按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③撤销婚姻。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是: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必须持有: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做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双方亲自到原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处,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填写和宣读“撤销婚姻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将撤销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④补领婚姻登记证: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持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亲自到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补领,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2003年10月1日,是《条例》实施后的第一个国庆节,国庆放假全广西婚姻登记机关照常上班开门办理登记,国庆节期间,全自治区共办理结婚登记5950对,离婚登记128对,其中10月1日当天办理结婚登记3088对,离婚登记119对,是以往日平均登记量的14倍、最高峰登记日的2倍多。2003年广西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为29.9万对。2005年,广西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31.81万对,离婚3.57万对。

表8-1 1988—2005年广西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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