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政策规定: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继续免征所得税;在30%以上、35%以下年利润在5000元以上的,一律按应征所得税减征5分;在10%以下,按减免办法给予照顾。1981年10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保护和扶持我区社会福利生产的报告》的要求:积极扶持社会福利生产的发展;社会福利工厂的供销必须按产品归口管理的原则,分别纳入地方计划;建立民政部门福利生产的领导系统;关于贷款扶持问题,银行可酌情予以借贷;社会福利工厂的劳动工资计划,由民政部门自行管理,职工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应根据生产发展水平,参照当地同所有制、同行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制度。
1983年9月14日,自治区税务局发出通知,规定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从事工业以外的经营项目,可以比照财政部〔80〕财税字第26号文办理,给予减免税收照顾。1985年1月11日,自治区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的通知,规定对残疾人员个体开业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1986年,自治区民政厅、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联合发出《关于社会福利企业贷款扶持的通知》,对民政部门福利企业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和流动资金贷款,继续执行优惠利率。自治区民政厅每年从民政事业费拨出一定的款项,扶持各地发展社会福利生产。1975—1987年,全自治区共拨款扶持社会福利生产资金2298.5万元。这些扶持保护政策推动广西社会福利生产的发展。
1994年,广西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福利企业税收减免的新规定。针对不同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及其不同的安置“四残”(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人员的比例,给予不同的扶持保护政策。安置“四残”人员的比例越高,给予的扶持越多。(www.daowen.com)
1991年5月23日,民政部副部长多吉才让(中)视察都安瑶族自治县福利厂
2000—2005年,广西继续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扶持保护。其中2000年,全自治区328家福利企业享受免税优惠金额达3500多万元。2003年,全自治区323家福利企业获退税73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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