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广西的变迁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广西的变迁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5年,广西在武鸣县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农村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人均30~50元。同年,广西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武鸣县、玉林市玉州区、南宁市青秀区等11个县(市、区),纳入农村低保的总人数4.27万人,共支出保障金2052万元,月人均差额补助40元。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广西的变迁

1995年,广西在武鸣县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点。武鸣县出台《武鸣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救济暂行办法》,1996年2月开始实施兑现,其救济标准为每年480元,凡农村户口、人均年收入低于480元的,政府给予救济。这一标准高出当年全国低收入贫困标准399元。1996年,该县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的有2697户5853人,总计救济金额86.15万元。保障资金采取县和乡(镇)两级负担,全年县、乡(镇)两级财政增加投入低保救济经费121万元,其中县财政负担占65%,乡(镇)财政负担占35%。1997年,广西各县(市、区)普遍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人均30~50元。1998年,全自治区保障对象17.61万人,发放保障金6200万元,年人均补助352元。2002年,广西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特困对象31.87万人,发放保障资金1.28亿元,年人均享受低保金402元。

2003年,受农村税费改革影响,乡镇“三提五统”(村级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三项提留和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五项乡统筹)农业税被取消,原来依靠乡镇统筹和农业税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失去来源。只有武鸣县、宜州市、柳城县、玉林市玉州区,以及南宁市西乡塘区、青秀区、良庆区、兴宁区、江南区9个县(市、区)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下来,其他县(市、区)改为实行农村特困救助和临时救助。同年6月,自治区民政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实行定期救助与临时救助相结合的方法,规定定期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每人每年原则上不低于360元,临时救助标准每年每户每次原则上不低于30元。

2005年,广西取消农业税。同年,广西参照国家界定的温饱线标准,按照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食物,适当考虑用电、燃料等费用,统一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年683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月人均补差金额在15元以上。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适时调整保障标准。保障对象的评定一般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家庭收入的核定与家庭实际生活水平的评估确定,把因病、因残、年老体弱、缺少劳动力或劳动力素质低下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行分类施保、分档救助,对未享受五保待遇、无劳动能力且生活特别困难的鳏寡孤独家庭,给予重点保障,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家庭主要成员有智力障碍或精神疾病、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在确定低保补差标准时,给予重点照顾,适当倾斜;对因病和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给予适当补差,确保其基本生活。对评议、审核、审批情况进行“三榜公布”,做到保障对象公开、保障标准公开、保障资金公开。开展“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差水平有升有降。同年,广西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武鸣县、玉林市玉州区、南宁市青秀区等11个县(市、区),纳入农村低保的总人数4.27万人,共支出保障金2052万元,月人均差额补助40元。(www.daowen.com)

表6-8 1996—2005年广西建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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