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广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城市临时救济对象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城市临时救济逐步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过渡。是年,广西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6.79万人,发放保障金1586.3万元,人均月补差30元。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资帮助的权利。同年,广西组织历时4个月的3次大范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全面排查活动。

广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5年,广西开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5个地级市作为试点,由政府对城市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城市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线南宁市125元,柳州、桂林两市120元,梧州市110元,北海市130元。1996年1月开始执行,将1046家亏损企业9155名贫困职工、7967名街道贫困居民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范围。1996年,在上年试点的基础上,钦州防城港贵港3个地级市和22个试点县(市)也相继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钦州市、防城港市每月110元,贵港市125元;22个试点县(市)每年480~530元。城市临时救济对象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城市临时救济逐步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过渡。1997年底,广西所有市、县(市、区)均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市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人均75~150元。

1998年,广西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从小范围、低标准起步,凡持有所在城市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均属于保障范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属于救助对象,均可申请救济,经批准可享受救济。是年,广西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6.79万人,发放保障金1586.3万元,人均月补差30元。其中大部分属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传统民政救济对象。

1999年,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颁布实施。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资帮助的权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同年,广西范围保障金发放标准:县城80~100元,南宁市183元,其他地级市150元左右。民政、劳动、财政、计委、经贸委等部门制定《关于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及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和调整企业职工工资实施意见》,制定每人每月上调33元的方案。争取到中央补助最低生活保障金1403万元,并按要求在9月15日前发放给保障对象。

2000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县(市、区)提高到80~120元,市提高到120~183元。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到国有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等。到2000年底,全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8.36万人,其主要对象是城市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三无”人员和特困户。2001年8月,中共中央要求把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尽快做到应保尽保。为贯彻落实这一重要决策,2002年,广西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中央、自治区直属单位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属地管理后,其保障金原则上由中央和自治区负担,其他各地所属单位保障对象,其保障金按照财政收入状况实行按比例分级负担。即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本级负担60%,梧州市、北海市本级负担40%,玉林市、贵港市、钦州市、防城港市本级以及非财政转移支付县负担30%,财政转移支付县负担20%,不足部分再由中央和自治区补助。同年,广西组织历时4个月的3次大范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全面排查活动。采取边排查边公示、边审批、边兑现保障金的办法,至12月底,把排查出来的44.2万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初步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各地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按照“实际收入”核算职工家庭收入和把农垦、森工、华侨系统困难企业职工纳入保障范围的政策,取消按“虚拟收入”核算职工家庭收入的错误做法,不断把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同年,全自治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包括在职人员、下岗人员、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三无”人员及其他人员,共53.48万人。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2.04亿元,13个地级市的保障标准在120~190元,平均155元,最高的是南宁市190元;81个县(市、区)的保障标准在110~155元,平均118元,最高的东兴市是155元。

2003年,自治区民政厅成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处,有11个地级市、57个县(市、区)成立低保科(股)。将以往针对城市中的特殊群体定期定量救济人员,有条件地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范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59.55万人。2004年,广西开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管理、文明服务年”活动。市、县(市、区)两级全部成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科(股、办公室)或者管理服务中心。财政部门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民政部门设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户,把中央和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的保障资金全部纳入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基本实现社会化发放。保障对象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大中型企业单位和社区居委会设立公示栏,执行两榜公示制度,坚持保障政策、保障对象、保障资金发放“三公开”。同年,广西58.6万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均月差额补助57元,共需资金4.2亿元,全自治区实际上筹集到资金4.35亿元,其中中央补助3.25亿元,自治区补助3300万元,市、县、区财政预算到位7700万元,基本达到资金供需平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普遍实行由银行邮政系统发放。(www.daowen.com)

2005年8月,广西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对各相关部门职责、保障资金来源与管理、保障对象范围确定、保障标准制度与调整、申请人家庭收入计算、保障金申请与审批、保障工作监督与法律责任等,都作出具体规定。各地落实“诚信声明、两榜公示、群众评议”三项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朝着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方向发展。保障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经有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部门依法确认的城市居民。按照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所需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分级负担、分级管理,并列入财政预算。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同年,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58.6万人,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4.87亿元,人均月补差67元。至12月31日,全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平均为136.5元,其中,14个地级市保障标准在110~210元,平均为156元;109个县(自治县、市、区)保障标准在110~163元,平均123元。全自治区筹措到城市低保资金4.84亿元,平均每月纳入低保的人数为58.6万人,每月发放低保金3900多万元,低保对象月人均差额补助67元,实现低保金按月足额发放和低保对象应保尽保的目标。

表6-7 1996—2005年广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统计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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