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广西选择武宣县、平果县、荔浦县作为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试点单位,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款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对象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是年,根据特困家庭摸底排查,广西农村特困对象244.8万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病致贫的,患病需要政府救助的人数占农村贫困对象总数的34.4%。
2004年7月8日,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其中规定,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户家庭成员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或者资助其参加当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医疗救助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适应原则,多方筹资原则,属地化管理原则。9月1日,自治区在武宣县召开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现场会,推广武宣县、平果县、荔浦县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经验,并对全面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进行部署。各地普遍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建立医疗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初步形成“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医疗救助工作管理体制。在坚持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上,适当开展门诊和常见病的定额救助;在救助程序上,由“医后救助”向“医中救助”“医前救助”转变,简化医疗救助申请办理程序;在救助标准上,降低“救助门槛”,提高救助比例。同时,广西各地还对一些具有特殊困难的群众开展临时救助,通过社会捐助、帮扶和医疗机构适当减免医疗费用等渠道,帮助困难群众缓解医疗难问题。年内,自治区将中央财政补助2997万元拨给各市、县(市、区),广西109个县(市、区)全部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共发放医疗救助金606.3万元,14.58万救助对象获得医疗救助。有60个县(市、区)出台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武鸣县、平南县、灵山县等15个县(市、区)实现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衔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其个人应缴纳的10元资金全部从当地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列支。在超过合作医疗限额报销部分,再给予他们2000~5000元不等的二次救助。在没有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主要是由当地民政部门直接给予五保户和特困户200~500元不等的定额救助。(www.daowen.com)
2005年,广西在兴安县召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现场会。年内,邕宁县、柳城县、恭城瑶族自治县、港北区、凌云县、宜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等25个县(自治县、市、区)实现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衔接。全自治区筹集农村医疗救助基金5938万元,发放救助金4475.4万元。其中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五保对象和特困人员58.34万人次,支出救助金583.4万元,资助金额每人每年10元;救助患病农村五保对象和特困人员34.9万人次,支出医疗救助金3852万元,救助金额人均1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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