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中末期以后,不少地方在五保供养改革方面进行探索,并取得成效。
1988年,广西桂林地区少数乡(镇)五保供养实行乡统筹。武鸣县根据本县农业条件较好,五保户口粮基本能筹足而缺乏零用钱的实际,从县和乡财政拿出一定经费,给五保对象每人每月5~10元补贴,解决五保老人零用钱问题。岑溪县归义镇摸索出“承包供养”办法,孤寡老人供养户和村委会共同签订承包供养合同,供养户负责孤寡老人的生养死葬,老人死后,其住房、果树等财产由供养户继承,其责任田也由供养户继续经营。荔浦县东镇乡率先实行全乡统筹五保户生活费,使全乡五保老人每个月都得到10元左右的生活补助费。
1989年4月,广西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明确五保供养所需款物由乡(镇)统筹,五保户实行乡(镇)、村、组三级分管,生活标准不能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
1991年底,广西1368个乡镇中,已有700多个乡镇实行群众统筹五保户生活费,约占乡镇总数的51.2%。享受统筹供养的五保户11.5万人,占五保户总人数的59.6%。
1992年,进一步实行以乡(镇)或县(市)为单位,按人口或按承包土地面积平均计算收缴统筹金标准落实到户,统筹五保供养所需款物。至年底,实行县统筹的有蒙山、临桂2个县;实行乡镇统筹的有815个乡镇,占应统乡镇的60.3%;享受统筹供养的五保户有12.47万人,占五保总人数的66.4%。共发放统筹金1518万元。同年,广西有的乡(镇)采取由亲友代耕五保户的责任田,粮食全部或部分交给五保户;有的采取由亲友代耕、包养或由亲友领养。对贫困地区或重灾区,群众无力供养的五保户,由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救济或临时救济。
1993年底,广西采取乡统筹、村提留、协议承包(包括亲友领养)、定量救济、敬老院集中供养等形式的五保供养对象共约18.9万人,占在册五保户总数的88%,尚有近2万孤寡老人以自我保障为主。其中,由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社会救济,全年享受国家定期定量救济的人数3.88万人,每人每月补助标准12元;有741个乡镇实行五保供养统筹,人均年生活费约80元;农户代耕包养或由亲友领养的6.41万人。(www.daowen.com)
1998年,广西的五保户人数增至21.8万人,其中享受定补定救3.06万人,占18.6%;享受统筹供养6.59万人,占40.2%;承包供养和亲友领养3.61万人,占22%;入敬老院4330人,占2.6%。另外有2.67万孤寡老人自耕自养,占16.3%。群众、集体、国家共同负担的供养格局基本形成。
2000年起,随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推进,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渠道随之调整。税费改革初期,原从“村提留或乡统筹”列支的五保供养经费改为从农业税附加中支出。2003年取消农业税及附加后,供养经费又调整为主要从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
2004年,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文,为确保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在农村税费改革中不受影响,资金来源主要从上级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和农业税附加及其他村集体资金中列支。同年,全自治区落实五保供养资金2.07亿元(含责任田经营折款7702万元),有27.45万五保对象获得定期救济,约8.9万五保对象获得临时救济。全自治区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支出资金9650万元(含实物折款1863万元),分散供养支出资金2.38亿元(含实物折款9901万元)。
2005年,全自治区五保对象32.8万人,全年支出五保供养资金2.89亿元,年人均补助标准800元。同年,全自治区有27.36万户五保户纳入农村定期救济户。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