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西通志·民政志(1988~2005):复员干部安置情况介绍

广西通志·民政志(1988~2005):复员干部安置情况介绍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批准复员的干部,原则上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接收安排。对复员干部个人修建私有住宅的,享有与转业干部同等的优惠待遇;被判过刑的复员干部的安置办法,仍按照公安部、民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刑满释放干部安置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师以上单位干部部门,按照下达的计划,将复员干部审批报告表和档案转到自治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广西通志·民政志(1988~2005):复员干部安置情况介绍

1987年,广西各地贯彻执行7月22日总政治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联合下发的《关于一九八七年做好军队刑满释放和其他受处分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做好军队刑满释放和其他受处分干部安置工作,具体安置办法如下:对刑满释放不具备转业条件的干部,作复员安置。部队在办理复员手续之前,派人与安置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联系。批准复员的干部,原则上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接收安排。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无直系亲属、安置确有困难的,可到爱人所在地区安置。从大、中城市入伍的干部,配偶现在中等以下城市(城镇)工作的,可到配偶所在地安置。对城市入伍的干部,安排适当工作;入伍前是厂矿、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回原单位复工。对农村入伍的干部,当地有条件的,可在乡镇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安排工作有困难的,按照政策规定,划给责任田(山)和自留地(山),或安排承包其他生产经营任务。凡配偶是正式职工的可随干部一同调动,当地劳动人事部门给予分配工作;随军无工作的家属可随同前往,当地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仍吃商品粮。各地公安机关对复员干部及其随军无工作的家属,凭县、市以上复员安置部门的证明及所附随迁家属名单办理落户手续;随干部调动的配偶,凭县、市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同意调入的证明予以落户。复员后安排工作的,工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从1987年6月1日起执行,以前已安置的干部不再重新安置。

1993年,广西各地贯彻执行2月17日国务院军安办、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具体安置办法如下:军队干部复员的对象是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作复员安置的,以及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宜作转业安排、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军官和文职干部。自愿复员的干部,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复员的干部,可回原籍县(市、区)或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也可到配偶所在地;对确有实际困难需要到其他地区安置的,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规定执行。自愿复员的干部,除自愿回农村者外,均落非农业户口。迁入当地户口登记机关凭县(市、区)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证明办理审批落户手续;自愿复员的干部,政府不负责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行就业;复员干部就业后的待遇,按照“享受所在单位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人员待遇”的原则确定。复员干部的军龄应计算为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和投保年限;复员干部随军无工作的家属可随同前往,符合就业条件的,劳动部门应介绍就业。复员干部的住房,原则上由录用单位按照解决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办法优待给予解决。对复员干部个人修建私有住宅的,享有与转业干部同等的优惠待遇;被判过刑的复员干部的安置办法,仍按照公安部、民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刑满释放干部安置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各地人民政府按照计划和政策规定做好接收落户工作。师以上单位干部部门,按照下达的计划,将复员干部审批报告表和档案转到自治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经自治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查后,立即通知接收地的县(市、区)安置部门做好接收工作。(www.daowen.com)

2002—2005年,全自治区共接收安置军队复员干部18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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