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2005年,广西各地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从保护军事设施、保护军人合法权益,到保证军队粮油、水电、燃料供应;从安置转业干部、退伍战士,提高抚恤优待标准到为军人家属排忧解难,均做出具体规定,成立以组织、人事、劳动、民政、财政、编委等部门为主的安置转业、退伍、复员军人和随军家属服务体系;以宣传、教育、文化、广电、科技、文明办等部门为主的文教科技服务体系;以建设、粮食、水电、土地、卫生等部门为主的生活物资保障服务体系;以政法、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为主的维权保障体系;以工、青、妇、民兵等组织的社会拥军服务体系,为部队的各项建设工作提供良好的条件。
1993年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30多个市、县也结合实际制定当地优抚法规文件,依法规范优抚工作。7月,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广西军区下发《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军政警政军民团结的意见》,对开展军警民共建、解决军警民纠纷、加强军政军民团结提出明确要求。
1996—1998年,自治区及区内 9 个市(县)分别出台《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和《拥政爱民若干规定》;柳江县出台《关于统筹义务兵优待基金的办法》;梧州市制订《梧州市双拥工作基层建设纲要》和《拥军优属若干细则》。全自治区共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2500多名,复员退伍军人24100多名。全自治区各类双拥服务组织发展到23万多个。
1998—2000年,全自治区各级投入大量的资金,解决驻桂部队营房、俱乐部、交通、办公设施建设等资金困难,提升部队的硬件,切实为部队解决战备、训练、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广西各地积极支持和帮助部队搞好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每年拨出5000 多万元专项资金给驻军补贴粮油、水电、燃料、伙食等,并修建一批拥军楼、拥军路、拥军桥。各地还先后为部队无偿划拨土地520 多公顷,建设“拥军菜地”“拥军鱼塘”“拥军果园”“拥军养殖场”等部队所需的副食品基地1200多个,丰富部队的菜篮子,广大官兵的伙食得到改善。
200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文件,规定全自治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全部列入各级财政年度支出预算,做到统一机构管理,统一时间发放,统一标准兑现,保证义务兵优待金按时按标准足额发放。(www.daowen.com)
2001—2004年,广西各地加大双拥优抚安置政策法规的完善力度,柳州、北海、南宁、桂林先后出台《军队随军家属就业暂行规定》《军队随军家属待业生活补助规定》《关于支持驻军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实施办法》《关于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等政策性文件。2001年,自治区财政拨款2000万元大幅度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定补标准,由原来的 70元、72元、74元分别提高到110元、122元、144元。至2004年,全自治区共投入资金2.2亿多元对“三老”(老烈军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优抚对象进行帮扶和慰问。2004年,全自治区共投入8600多万元,解决驻桂部队营房、俱乐部、交通、办公设施等资金困难。针对随军家属安置难的问题,各市县根据本地实际,普遍制定随军家属安置就业规定、办法,保证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落实。至年底,全自治区通过“安置就业,自谋职业,扶持就业”等办法安置退役士兵52090 人,安置率达 98%,安置随军家属 8210 人,安置率达到 81%,切实解决部队官兵的后顾之忧,保证部队的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2004—2005年,全自治区共投入国防和部队基础设施建设经费近5.5亿元,帮助驻桂部队解决营房改(扩)建、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和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安排4095万元补贴驻桂部队的粮油和水电气支出,划拨“菜篮子”工程和基建用地3000 多亩支持部队建设。
为维护军人和军人家属的合法权益,各地大力开展法律拥军活动。各级法院、法庭专门成立涉军案件合议庭,凡是涉军案件一律由庭长或副庭长审理,并坚持优先立案、优先审结、优先执行的“三优先”制度。共设立四级维权网络,建立调处中心、调处站、调处点4530 个,拨出专项经费2000 多万元,用于“两维”工作。1988 —2005年,全自治区共调处涉军纠纷案件5000 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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