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乡村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政策及实施细则

乡村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政策及实施细则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期间,由于多数地区补助面偏窄,补助标准偏低,在乡老复员军人来信来访要求享受定期补助的呼声较高。这次调整在乡老复员军人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地、市、县(市)财政安排解决。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补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乡老复员军人定补标准执行。这次提标幅度较大,较好地解决老复员军人的生活困难问题。根据这一精神,广西各地进一步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定补标准。

乡村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政策及实施细则

1989年,武鸣县民政局在发放优待金

1987年,广西享受定期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有32281人,占其总人数的26.98%;新增定补人数7331人。主要是照顾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的,因病不能从事生产劳动而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和孤老复员军人。期间,由于多数地区补助面偏窄,补助标准偏低,在乡老复员军人来信来访要求享受定期补助的呼声较高。1989年9月,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精神,规定在乡老复员军人可考虑将定补面扩大到50%,具体由各市、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具体条件是:孤老的;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困难的。对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补标准做出如下规定:已经享受补助但年老体弱的,收入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生活困难的,应提高补助标准;收入较好,生活不困难的,可不再提高标准。这次调整在乡老复员军人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地、市、县(市)财政安排解决。

1992年8月,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下发《关于调整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补助标准的通知》,从1月开始,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市、县(市)统筹安排,自治区补助为辅。自治区补助部分列入市、县(市)财政支出包干基数管理。自治区补助经费不能用于扩大定补面。

1995年1月,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精神,同时鉴于粮油价格全面放开,副食品价格上涨的新情况,为切实保障优抚救济对象的生活,下发《关于调整自治区优抚、救济对象定抚、定补、定救标准的通知》,规定从1995年1月起,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农村的每人每月提高10元,城镇的提高15元,自治区辖7市提高2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补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乡老复员军人定补标准执行。

1999年3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制定下发《关于调整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面和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从当年1月1日起,将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面由83%扩大到100%;属孤老复员军人的相应增发50%定补金。这次提高定补标准和扩大定补面所需的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办法,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开支。按照这个通知,各市、县将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全部纳入定期补助的对象范围,给予定期补助。当年全自治区享受定期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78052人。(www.daowen.com)

2002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通知》精神,自治区民政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和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实施方案。2002年9月17日,自治区党委常委举行第25次会议,专题研究并通过自治区民政厅提出的关于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定补标准和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实施方案,同时决定每年拨款2280万元作为优抚事业经费,用于解决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困难问题。从同年7月1日起,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提高部分中央每人每月补助20元,自治区对抗战时期入伍的补助50元,对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补助30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的补助20元。这次提标幅度较大,较好地解决老复员军人的生活困难问题。同时,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精神,为保证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提高,从2002年7月1日起,广西根据全自治区城乡居民收入消费水平增长速度,每两年调整提高一次抚恤补助标准,每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元的幅度上调,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负责解决。这个决定,标志着广西初步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2003年10月23日,民政部在北海召开全国优抚工作研讨会,自治区向全国同行介绍建立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的做法,得到民政部优抚安置司领导的肯定。

2005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等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和维修抗日烈士纪念设施等工作的通知》规定,中央财政对广西等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按每人每年500元,抗战时期复员军人增加360元,地方财政每年不少于140元的标准提高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根据这一精神,广西各地进一步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定补标准。

表2-10 1988—2005年广西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补助标准一览表单位:年/人/元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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