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抚恤是国家和社会对以伤残军人为主体的革命伤残人员(包括:伤残军人、伤残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采取的具有生活保障性质的抚慰形式。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1997年民政部发布的《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对残疾抚恤工作重新进行规范。2004年修订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在残疾抚恤方面从残疾性质的认定条件、残疾等级设置、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补办评残手续、残疾抚恤标准、残疾军人供养等多个方面做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
1988年,广西享受伤残抚恤的革命伤残人员有11667人,当年发放伤残抚恤金272万元。到2005年,全区共有革命伤残人员12130人,其中残疾军人10996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16人,伤残人民警察138人,伤残民兵民工680人。
伤残等级评定与审批 1989年4月15日开始,广西按照民政部颁布的《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评定伤残等级,不再执行1950年内务部制定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中规定的评残条件。
1997年4月1日起,民政部颁布实施《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民政部门负责评残的对象范围是:《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参加人武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的无工作单位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该办法还对补办评定伤残等级作明确规定:评残对象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三年内申请评残的,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三等乙级(含三等乙级)以上,可以评定伤残等级;医疗终结三年后申请评残的,有档案记载或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含二等乙级)以上,可以补办评残手续。民政厅加强了对评残(包括新评、补评、调整等级)手续和审批程序的管理和规范。
2004年10月1日起,国务院、中央军委重新修订和公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残疾抚恤工作进行重新规范。广西在实施过程中,主要抓好5项工作:①重新设置残疾等级。按国家的要求,将革命伤残军人改称为残疾军人,残疾等级根据劳能功能障碍程序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由重至轻分为一级至十级;②重新规范残疾等级评定程序。2004年11月5日,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颁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使残情条款达到477条,对应一至十级形成一个新的完整的评定标准。广西根据这一政策变化,从残疾性质的认定条件、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补办评残手续等方面规范评残工作程序,由于重新设置的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与残情的分类更加细化,残疾等级的评定工作更具可操作性;③扩大评残范围;④扩充因战致残和因公致残的情形;⑤严格残疾等级审批医疗鉴定程序。
2005年,广西接收退伍返乡的残疾军人147名,评定伤残等级36人,为12名伤残军人提高残疾等级。至年底,全自治区共有伤残人员11758人。
对新旧残疾等级进行套改 在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前,2003年底广西有在职特等伤残人员8名,一等伤残人员58名,二等甲级伤残人员368名,二等乙级1041名,三等甲级1991名,三等乙级2083名;在乡特等伤残人员37名,一等伤残人员178名,二等甲级伤残人员422名,二等乙级1233名,三等甲级1788名,三等乙级2050名。2004年11月,民政部、总后勤部颁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要求各省按照残情基本相当、套改后待遇基本不变,对少数套改后残情不符合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进行个案调整的原则,对革命伤残人员的残疾等级进行套改。广西根据这一通知要求,于2005年上半年组织各级优抚业务部门对伤残军人、伤残民兵民工和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进行新旧残疾等级套改,新旧残疾等级的对应关系为:特等套改一级,一等套改三级,二等甲级套改五级,二等乙级套改六级,三等甲级套改七级,三等乙级套改八级。对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并持有相应伤残证件的人员参照残疾军人套改办法进行套改,各县(区)民政局对伤残人员重新登记造册,民政厅在优抚信息系统里进行变更。经过套改,广西一级伤残人员47人,三级伤残人员230人,五级伤残人员761,六级伤残人员2256,七级伤残人员3799,八级伤残人员4228,九级伤残人员10人,共11331人。
换发伤残证 1990年2月7日,广西根据民政部《关于换发革命伤残人员证件的通知》,按照凡持有民政部制发的有效证件者,以证换证,原等原级,不全面重新检评伤残等级的原则,由各县(市、区)填发新证,共为11506名革命伤残人员换发了新证。伤残证件的发放种类有四种:分别是革命伤残军人证、民兵民工伤残抚恤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其款式有较大变动。
到1997年,全自治区共有革命伤残人员1.18万人,特等43人,一等229人,二等甲级830人,二等乙级2398人,三等甲级3870人,三等乙级4432人。2005年,经过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后全区有:一级伤残人员47人,三级伤残人员230人,五级伤残人员761,六级伤残人员2256,七级伤残人员3799,八级伤残人员4228,九级伤残人员10人。一级至十级伤残人员共11331人。由于1988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颁布实施后,革命残废人员的称谓和伤残抚恤内容有所改变,旧证已不适用。(www.daowen.com)
2004年,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颁布实施后,1990年换发的伤残证已不适用。2005年上半年,广西根据民政部《关于换发伤残人员证件的通知》精神,在完成伤残等级套改工作对残疾人员重新登记造册的基础上,由自治区民政厅优抚处集中为10996名残疾军人、138名伤残人民警察、316名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680名伤残民兵民工打印换发新式证件,换证工作采取由县(市)分别审核、自治区民政厅集中编号、打印和办理的方式。证件的有效期按伤残人员的年龄分为10年、20年和长期。从2005年7月1日起,旧证停止使用。新证与旧证相比在格式和称谓上有新的变化,分别有残疾军人证、伤残民兵民工证、伤残人民警察证、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4种类别。
伤残抚恤金 广西对革命伤残人员的抚恤,执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1988年,民政部在调整残废人员残废金标准时为体现待遇合理,确定了因病评残的抚恤标准,与因战、因公评残的抚恤标准有所区别。1988—2005年,国家对伤残抚恤金先后作过15次调整,使一级(特等)因战残疾人员每人每年抚恤金逐步提高。此外,还增加九级和十级两个伤残等级的评定,当年九级因战每人每年残疾抚恤金标准是1680元,因公残疾抚恤金标准为1440元,十级因战1120元,十级因公960元。从2004年10月1日开始,国家取消在职和在乡残疾抚恤金待遇上的区别,过去领取伤残保健金的人员改领伤残抚恤金,与在乡伤残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标准。当年,广西有5549名领取伤残保健金的人员改领伤残抚恤金。这些人员在退伍后大部分安排在企业,由于企业不景气,工资待遇较低,改领伤残抚恤金后,他们的生活得到了较好的保障。对革命伤残人员的定期抚恤,广西一直以来执行的是国家制定的基本标准,经费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2005年,广西发放残疾抚恤金3887.4万元,是1988年的14倍。1988—2005年,广西共发放伤残抚恤210843人次,伤残抚恤金15185.01万元。
表2-7 1988—2005年广西革命伤残人数及发放金额统计表
护理费 广西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先后于1993年、1996年、1998年、2003年4次调整提高特、一等伤残人员的护理费。其中,特等因战因公伤残人员护理费在1987年每月51元基础上提高到300元;一等因战因公伤残人员护理费在1987年每月51元基础上提高到250元,一等因病伤残人员护理费在1987年每月51元基础上提高到200元。
表2-8 1988—2003年部分年份广西分散供养的特等、一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单位:元/月
革命伤残人员医疗优待抚恤 广西对伤残人员的医疗保障,在乡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实行公费医疗。1990年,针对一些地方在实行公费医疗管理和改革中,采取将医疗费定额包干给个人、限制和影响到伤残军人伤病治疗的实际,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重申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公费医疗费用不得实行定额包干办法,对各地实行定额包干医疗的问题进行纠正,使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用得到实报实销。对三等甲级以下伤残军人旧伤复发产生的医疗费用也给予实报实销。
从2005年起,广西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按照属地原则将残疾军人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由县(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