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西定期抚恤政策演变及发放金额统计

广西定期抚恤政策演变及发放金额统计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3年,广西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的通知,从1月开始将“三属”的定期抚恤金在1989年抚恤金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从2003年开始,国家将“三属”定期抚恤金发放标准由农村、小城镇、大中城市3个类别改为农村和城镇2个类别。1988—2005年,广西发放定期抚恤金1.57亿元。表2-51988—2005年广西定期抚恤金标准表单位:元续表表2-61988—2005年广西定期抚恤人数及发放金额统计表续表

广西定期抚恤政策演变及发放金额统计

1988年,国家规定对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发放的标准为:烈属和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家在农村的每人每月25元,家在小城镇的每人每月35元,家在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40元;病故军人遗属,家在农村的每人每月20元,家在小城镇的每人每月30元,家在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35元。1989年,为区分烈属和因公牺牲遗属的待遇,国家按“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3个类别制定抚恤标准。同时,由于农村、小城镇和大中城市的物价水平不同,对“三属”发放抚恤金的标准也有所区别。

1989年9月,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的要求,将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提高到按农村、小城镇和城市划分每人每月35至55元不等,将病故军人遗属提高到每人每月30至50元不等。1993年,广西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的通知,从1月开始将“三属”的定期抚恤金在1989年抚恤金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具体规定是: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发给45至50元,居住在小城镇的每人每月发给55至60元,居住在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发给60至65元;对病故军人遗属,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发给40至45元,居住在小城镇的每人每月发给50至55元,居住在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发给55至60元。此后,国家每年提高一次定期抚恤金标准(除1997年外),直至2005年。

从2003年开始,国家将“三属”定期抚恤金发放标准由农村、小城镇、大中城市3个类别改为农村和城镇2个类别。当年广西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三属有8884人,其中农村“三属”有7362人,城市“三属”有1522人。其定期抚恤标准是:烈属,家住农村的每人每月195元,家住城镇的每人每月255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家住农村的每人每月190元,家住城镇的每人每月250元;病故军人遗属,家住农村的每人每月185元,家住城镇的每人每月245元。从2003年开始,以后每年的提标幅度逐步加大,到2005年,居住在城镇烈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的每人每月分别发给350元、325元、300元;居住在农村烈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的每人每月分别发给220元、210元、195元。

到2005年底,“三属”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数由1988年的11123人减少到8648人,该年发放定期抚恤金1804.50万元。1988—2005年,广西发放定期抚恤金1.57亿元。

表2-5 1988—2005年广西定期抚恤金标准表单位:元(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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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6 1988—2005年广西定期抚恤人数及发放金额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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