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10月28日,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对全国烈士纪念建筑物加强管理保护的通知》,同时公布第一批列为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32处,广西有2处入列:广西壮族自治区烈士陵园,东兰烈士陵园。1988年,广西根据民政部、财政部1986年《关于对全国烈士纪念建筑物加强管理保护的通知》精神,按照分级管理保护的要求,加强对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保护。
1994年1月,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县级以上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考评细则》和《县级以上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考评办法》的通知,按照这个通知要求,广西各级民政部门对照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对全自治区各地的烈士纪念建筑设施进行全面的检查整改。同年8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规定:确定为自治区保护单位的原则是:(一)为纪念在各个革命历史时期发生在自治区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需修建的烈士纪念建筑物;(二)为纪念在全区有重要影响的革命烈士和为中国革命牺牲的知名国际友人而修建的烈士纪念建筑物;(三)对外开放的重点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修建的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同时还规定,列为自治区级的保护单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报国务院备案;列为市、县保护单位,由市、县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通知》公布第一批自治区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26个:百色起义烈士纪念碑,红八军烈士纪念碑,李明瑞、韦拔群等百色、龙州起义烈士纪念碑,南宁市烈士纪念碑,苏曼、罗文坤、张海萍烈士纪念碑,梧州市烈士纪念碑,朱锡昂烈士陵墓,桂平市西山烈士纪念碑,贵港市革命烈士纪念碑,北海市革命烈士纪念碑,防城烈士陵园,中越人民革命烈士纪念碑,防城城北烈士陵园,宁明烈士陵园,凭祥南山、匠止、法卡山烈士陵园,龙州烈士陵园,崇左烈士陵园,靖西县烈士陵园,那坡烈士陵园,田阳县革命烈士纪念碑,巴马烈士公园,中秋起义烈士纪念碑,劳五暴动烈士纪念碑,临阳联队烈士纪念碑,恭城烈士陵园,红军长征突破湘江烈士纪念碑园。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保护标志,加以重点保护。同时规定,烈士纪念建筑物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保护和维修。
1995年7月,民政部发布《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根据这个办法,自治区和各县(市)进一步明确分级管理责任,对烈士纪念建筑物的新建、维修、迁移等都进行规范,特别是对个别未经允许挤占烈士纪念建筑物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重点针对过去存在的职责不清、责任不明、个别地方乱建纪念设施的状况进行整改,使自治区各级各类烈士纪念建筑物得到妥善的管理保护。同年9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烈士陵园被民政部命名为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工作先进单位。
1996年4月12日,根据民政部《关于公布第三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广西的百色起义烈士碑园和突破湘江烈士纪念碑园被列为第三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1999年12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凤山县烈士陵园被列为自治区级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至2005年,广西被列为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共4处,列为自治区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共27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烈士纪念建筑物省级重点保护单位之后,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也相继批准确认县级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单位共130多处。(www.daowen.com)
表2-2 2005年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广西)一览表
表2-3 2005年自治区级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一览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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