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7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实施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广西抚恤优待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标志着改革开放以来广西优抚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广西对军人的抚恤优待办法大体分三阶段: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前,实行国家补助、地方补贴、群众帮扶帮耕帮种等,保障优抚对象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第二阶段以国家保障为主,地方保障为辅,地方资金面向社会筹备,由县市制定统筹标准,乡村街道代发;第三阶段国家保障,按全国统一标准,保障全由国家财政支付,地方可以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适当增加补助,不再向社会分摊。广西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要求,对抚恤优待工作进行一系列改革和创新,通过增加各级人民政府对伤残复员退伍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1949年10月1日以前入伍)等重点优抚对象抚恤的经费预算安排,逐年提高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扩大优抚对象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群体,将符合定期补发的优抚对象全部纳入补助范围,全面改善优抚对象的生活状况。1993年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进一步奠定依法对优抚对象实施抚恤优待的基础。200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再次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广西各级人民政府遵照新《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抚恤优待的各项工作重新进行规范,尤其是对优抚经费拨付、烈士审批、残疾等级审批等重要事项,制定严格的审批流程,为实现依法优抚提供保障。
从1989年开始,为依法保障革命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的权利,广西适时扩大退伍军人优待补助对象范围,不断提高补助标准。从1989年到1999年的10年间,在乡老复员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定补面从30%提高到100%,1999年底全自治区享受定期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为78052名。
20世纪90年代末期,广西各地重点针对优抚对象反映强烈的抚恤补助金标准偏低、优待内容偏少、看病就医困难、住房严重破损等问题,普遍开展“爱心献功臣”行动,着重帮助革命伤残军人、烈士遗属和在乡老复员军人解决生活、住房、治病“三难”问题,收到一定成效。从2003年起,针对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面窄、标准低、部分市县补助经费不落实的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每年从自治区财政预算中多拨付2280万元,用于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困难问题,使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经费得到更为有效的保障,减轻县级财政的负担。同年起,全自治区各县、市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重点优抚对象的保障水平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2005年起,广西地方政府在全国率先将1979年出国参战、支援前线的民兵列入定补对象,最初每人每月60元,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解决。烈士褒扬工作在这一时期得到全面发展。广西各级人民政府积极筹措资金,对全区各地烈士纪念建筑碑园进行大规模的维修改造,兴建红军长征突破湘江等烈士纪念建筑碑园,继198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烈士陵园、东兰烈士陵园被国家确定为第一批全国烈士纪念建筑物重点保护单位之后,百色起义纪念碑园等2处烈士纪念碑园先后被国家确定为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南宁烈士纪念碑等27处被自治区人民政府列为重点保护单位,全自治区各县区级以上烈士纪念建筑物也得到妥善的维修和保护,使烈士墓、烈士遗物、烈士史料等得到很好的管理和保护,分布在全自治区各地的烈士纪念建筑碑园成为缅怀先烈、开展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和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场所。优抚医院和光荣院的建设实现较快发展。随着改革开放后广西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广西民政部门积极筹措资金,在柳州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北海复退军人康复医院、玉林复退军人精神病医院、河池复退军人精神病医院5家优抚医院新建和扩建住院大楼、食堂等,为高等级残疾军人和复员退伍的精神病人的康复治疗提供良好的住院环境。同时,广西利用福利彩票资金在各市、县兴建一大批光荣院,截至2005年广西共有光荣院66所,基本实现每个县有1所光荣院的目标,为孤老优抚对象的集中养老创造条件。(www.daowen.com)
进入21世纪后,随着计算机的普遍运用,广西对优抚对象运用计算机进行信息管理。2000年,广西根据民政部的要求,对各类重点优抚对象进行普查。2001年,在对全自治区优抚对象进行普查和信息采集的基础上,将重点优抚对象的信息录入全国优抚安置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广西优抚对象信息系统软件操作平台,初步实现对重点优抚对象的信息化管理。优抚信息系统平台为优抚数据的统计上报、优抚对象信息查询和抚恤补助经费的分配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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