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村民自治的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始于1980年。根据史料,1980年,河池宜山县合寨大队果地村成立中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为管理村务而制定村规民约。目前为止,没有发现时间更早的村规民约文献。这份村规民约由143名户代表盖手印和签章生效,主要内容是:必须提高思想觉悟,认真体会安定团结的重要意义;严禁赌博,不准在私宅、村里开设赌场,违者罚款10元;为了保苗夺丰收,严禁放猪,违者罚款5角,并赔偿损失;维护正常的娱乐活动,不准在村内、村附近对唱野山歌,违者每人罚款10元;不准在路边、田边、井边挖鸭虫,造成损失的罚工修补;不准盗窃,违者按件加倍赔偿并罚款5元,情节严重者,呈报上级处理;拾到遗失的东西,交给村委,归还原主;不准在泉边、河边大便,不准在上游洗衣、洗头梳发,晾晒蚊帐、床单等可能造成污染的东西;讲卫生光荣,不讲卫生可耻,自觉做到码头经常冲洗,保护清洁。
1984年,广西各地组建村民委员会后,各村民委员会普遍制定本村的村规民约。1995年,广西下发《关于在全自治区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通知》,规定由村民代表会议制定、修改村规民约,为村民自治、依法治村提供更坚实更规范的法制基础和手段,为进一步完善建章立制作出制度规范。1996年撤销村公所改设村委会后,各村都建立起一整套依法治村、民主管理的制度。
1998年起,广西各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逐步建立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自治章程是村民会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制定通过的实行村民自治的综合性规范,是村民自治中层次最高、结构最完整的一种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综合性规章,是村委会“理村管民”的依据,被广大农民群众形象地称为“小宪法”。(www.daowen.com)
2001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规定,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的职权是村民会议,并明确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的程序。各地按照政策和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与此同时,完善“一事一议”制度,健全农民群众筹资投劳的机制和办法,引导农民群众自主开展农村公共事业建设。
2005年,自治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宜州市召开全自治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现场会,在全广西范围内,统一健全完善村务公开制度、民主决策制度、村民会议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两委联席会议制度、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村务公开听证会制度、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考核制度共十项制度,对各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和档案管理,统一规范和使用 “十簿一卷”(村民委员会会议记录簿、村民会议记录簿、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簿、两委联席会议记录簿、村民民主决策记录簿、村务公开记录簿、人民调解记录簿、值班记录簿、民主评议记录簿、村务公开民主听证会记录簿等10个记录簿和1个档案卷宗),规范和加强村委会的内部民主管理。同年,全自治区有13459个村委会制定《村民自治章程》等村规民约,占村委会总数的93.7%;99.8%的村委会实行村务公开;94.7%的村委会建立健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十项制度;95.8%的村委会规范村务“十簿一卷”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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