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各地村民委员会成立以后,村民会议实际成为村中最高权力机构。但村中事务繁杂,无法做到每一事都召开村民会议进行决策,村民会议“开会难”日渐困扰村务的民主决策。许多新生的村委会漠视村民会议“民主决策”,随意以“三老会”(老党员、老干部、老社员)或党员会与村干部会“两会”议事制度等包揽民主决策。
1985年7月12日,柳州市郊区水南村召开由村民代表为主体组成的会议,代行村民会议的部分职权,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进行民主决策,村民代表会议形成决议后,进行公告,率先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1995年,自治区发出《关于在全自治区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通知》,对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作出全面规范,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主要是讨论决定完成国家任务的各项措施,本村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及宅基地建设方案,决定各种形式生产责任制的完善、新建扩建重大生产项目建设工程和公益事业、各种提留集资款收缴使用及救济款物发放办法等,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否决和修改村民委员会不适应的决议和决定。明确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村民代表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从1996年起,全自治区普遍建立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当年全自治区村民代表达60多万人。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实施,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广西各地依法实施村民代表大会制度。(www.daowen.com)
2001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地方法规形式确定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法律地位。同时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提前3日,将拟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会议到会代表应当达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始得开会,决定问题应当获得到会代表过半数通过为有效。
2002年,在全自治区村委会办公用房建设中,各地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由民做主,依靠自己的力量建设办公用房。在选址、集资、建设方案的确定等重大问题上,一般都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民主方式进行决策。全自治区新建或维修扩建5722个村委会办公用房,村级自筹资金达9949.59万元,占总投资2.78亿元的三分之一以上,切实解决基层干部群众多年无法解决的问题。
至2005年底,广西97.6%的村建立健全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确保村民群众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使村务决策更加民主化和科学化,并贯穿村民自治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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