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广西社区居民自治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广西社区居民自治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0年起,随着广西推进社区建设工作,居民自治逐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2001年,广西各地社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普遍制定社区居民自治章程,规定社区组织、社区关系、社区经济、社区事务、社区治安等居民共同遵守的约定。社区居委会可以邀请驻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代表列席居民会议。同时,逐步理顺社区建设中居民自治与政府行政服务的关系、理顺社区内部各类组织的关系、理顺基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社区居委会的关系。

广西社区居民自治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2000年起,随着广西推进社区建设工作,居民自治逐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2001年,广西各地社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普遍制定社区居民自治章程,规定社区组织、社区关系、社区经济、社区事务、社区治安等居民共同遵守的约定。

2002年重新调整划分社区后,广西要求各社区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实行民主决策。凡涉及全体社区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及时提请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即根据居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居民会议行使法定职权。居民会议依法一般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的过半数出席,或户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或居民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过半数通过才有效。社区居委会可以邀请驻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代表列席居民会议。同时,各社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召开社区居委会联席会议、驻社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听证会、协商会等,广泛听取意见。建立完善社区自治章程、社区居民公约、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居务公开制度、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居委会干部民主评议制度等。完善社区居务、财务公开等各项工作制度,参照农村村务公开做法,结合城镇居民自治需要,规范公开的内容、程序、时间、形式、管理。推进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居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2003年第二季度起,广西从点到面进一步推行社区居民自治程序化、规范化建设工作。同时,首批启动南宁市城北区、武鸣县完善居民自治试点工作,对与社区居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实行民主决策;进一步完善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或居民公约,推行社区事务公开办事制度,把社区事务、社区财务以及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及时公之于众,接受群众监督;采取多种形式,构筑社情民意的收集、反映和解决、反馈通道,建立社区与驻社区单位联系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居民民主评议社区党组织成员、居委会成员的工作,定期评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驻社区人员的工作,评议结果作为部门工作考核、评先的主要依据。同时,逐步理顺社区建设中居民自治与政府行政服务的关系、理顺社区内部各类组织的关系、理顺基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社区居委会的关系。(www.daowen.com)

2005年,广西进一步明确社区自治权,转移委托协管权,赋予社区监督权,使社区自治逐步走上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其中社区自治权主要包括民主选举权、社务决策权、事务管理权、财务自主权、摊派拒绝权、内部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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