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社区建设的主体组织——居民委员会建设以2000年为主要分界线,此前主要以“纯居民”等基层群众参加的居民委员会建设为主,2000年后,主要以“全体社区居民”参加为主。“文化大革命”期间,居民委员会建设曾一度处于瘫痪状态。“文化大革命”结束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居民委员会建设逐步得到恢复。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按照居民居住状况,参照公安户籍的管辖,首先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以后又逐步在镇和乡政府驻地的小集镇设立。其管理范围是没有进入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纯居民”。至1988年底,广西共设有城镇居民委员会1047个。198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后,广西依法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各地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100~700户的范围内设立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居民委员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三)调解民间纠纷;(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工作;(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至1990年,全自治区共设立居民委员会1154个。
20世纪90年代前期,广西重点解决居民委员会干部补贴、居委会兴办经济实体、居委会办公用房、办公经费等政策性问题,并初步理顺各方面关系。
1996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把居民委员会的设置、办公用房、办公经费、干部补贴和养老保险等政策性问题用法律法规形式固定下来,使广西居民委员会建设走上新的发展阶段。至1998年底,广西共设有居民委员会1203个,居民小组9346个,居委会干部5098人。
2000年9月,广西对居委会管辖的区域进行调整划分,开展社区建设试点。首先启动南宁市新城区为社区建设实验区,就社区划分和调整、建立社区组织、拓展社区服务、发展社区卫生、繁荣社区文化、美化社区环境、加强社区治安、创建文明社区等进行全面试点。其中,社区划分和调整按照居民居住的自然地缘关系、社区资源配置适度、管辖人口、人们的心理认同感、便于社区自治和管理服务等因素来确定。在老城区,以原有居委会管辖地域范围作为划分社区的标准,适当合并原来管理户数少的居委会;在新建居民小区,则以若干小区组成一个社区。新划定社区的范围在每个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1000~3000户居民左右;在人群上,突破原来居民委员会的居民构成主要是户口在本地且没有工作单位归属的“纯居民”,全面落实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实行“属地管理”。改革后的社区居委会管辖的人口,不仅包括本地户口的“纯居民”,也包括户口不在本地的居民;居民既指无工作的待业、下岗人员、离退休人员,也包括在职在岗人员;既包括以个人身份出现的自然人居民,也包括机关、部队和企事业单位等职工及其家属,将以往“纯居民户”的“点状”管理改为属地化居民“块状”管理。同年12月,首批推出新兴苑、新竹、滨湖、长堽西、广西医科大5个新型社区居委会。同月25—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南宁市召开全自治区社区建设工作会议,初步总结交流南宁市新城区社区建设实验区的试点经验,部署落实广西社区建设试点和推进工作。(www.daowen.com)
2001年3月—4月,广西新增柳州市柳南区、桂林市秀峰区和南宁市武鸣县为社区建设实验区,南宁、柳州两市也在各城区开展社区建设试点。7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整体推进我区城市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广西全面推进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具体目标和主要内容等。8月,成立自治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全面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保障。9月,南宁市率先在全市铺开城市社区建设工作,使广西初步形成自治区、市、市辖区(县)三级上下联动、由点到面进行社区建设的格局。到2001年底,全自治区组建新型社区100多个。
2002年3月,广西整体推进城市社区建设。要求年内全自治区全部完成县城驻地以上城市和城镇社区划分、调整及其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建工作;有条件的乡镇政府所在地,结合村(居)委会换届选举调整划分社区,进行“村改居”,组建社区居委会,使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政治建设同步进行,趋向规范。各地在完成对社区范围调整之后,成立新的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各社区基本形成以社区党支部为核心,社区居民大会和代表会议、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协调运作的社区自治基本框架。至同年年底,除玉林市及桂林、梧州两市部分辖县外,全自治区共调整、划分城市、城镇社区1555个,完成社区居委会选举1291个,选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6827名(不含玉林、梧州两市数据)。南宁市新城区、柳州市柳南区被评为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城区,南宁市新城区新竹社区、柳州市柳南区五菱社区被评为全国文明社区。
2005年,全自治区共设城镇社区1644个。其中,居民1000户以下的563个,1000~3000户的842个,3000户以上的239个。社区划分的主要类型有5种,即以几个单位和居民区自然地域为主体的城市混合型社区,以一个封闭型居民商住区为主体的城市小区型社区,以一个单位职工家属聚集区为主体的城市单位型社区,以散户居住开发区为主体的城市散户型社区,以乡镇以上机关所在地的城镇为主体的城镇混合型社区。全自治区共有社区居委会1596个,其中年内新换届选举产生1296个。共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成员6452名,其中主任1163人,副主任1924人,委员3365人;中共党员4238人,高中(中专)文化以上程度4476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1343人;50岁以下5066人,30岁以下909人。各社区居委会普遍分设综治调解、计划生育、妇女儿童、精神文明建设、民政社区保障、社区服务、文体科教、环保卫生等工作委员会,并划辖若干居民小组,具体组织协调开展社区居民自治,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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