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2005年,广西推进乡镇体制改革,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深化村民自治和推进社区建设,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建设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1987年6月起,广西把原14909个村民委员会改设为村公所[乡(镇)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将原设在生产大队的村民委员会改设在自然村,在自然村建立村民委员会69502个。1989年开始,广西根据中央有关精神,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扩大范围的办法,开展向乡镇放权改革,按照人财物权、工作指导协调权全放或实行双重领导两种类型实施放权,进一步规范乡镇政府行政管理。1989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后,广西依法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涌现一批“模范居委会”和“优秀居委会主任”,获得国家和自治区的表彰。1994年,自治区民政厅等14个部门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下发《关于加快广西社会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各地积极开展“社区服务示范城区”创建工作,1995—1996年,根据中共中央有关指示精神,广西将村公所改设为村民委员会,共改设村民委员会14672个,并逐步形成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
1996年,为便于管理或行使职权,城区政府通常下设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下辖若干居民委员会。城市基层政权历经不断变更,最终形成两种情况,一是市(地级市)设区且区下不设乡镇一级政权,或区下部分乡镇政权;二是市(县级市)不设区但设乡镇一级政权。同年,广西进行第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广西制定颁布《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居委会建设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1998年6月起,乡镇改革重点转变为推行乡镇政务公开,两年内所有乡镇都实行政务公开。1999年,广西进行第二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至年底,全自治区建立社区服务中心81个,社区服务设施2872个。(www.daowen.com)
2000年始,广西对居委会管辖的区域进行调整划分,开展社区建设,将以往“纯居民户”的“点状”管理改为属地化居民“块状”管理,推进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居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其中广西社区直选成为全国的典范。2003年,南宁市新城区、柳州市柳南区率先跻身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城区行列,南宁市新竹社区、柳州市五菱社区被列为全国创建文明社区示范点。
2005年,广西基本建立基层自治体系,共700个镇,368个乡,58个民族乡,有村民委员会14359个,除崇左市未设街道办事处外,广西13个地级市共有104个街道办事处;城镇社区1644个,社区居委会1596个,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成员645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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