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的殡葬改革始于1966年。1966年11月7日,广西在南宁市建成第一个火葬场。1977—1987年,全自治区建立21个火葬场。至1990年,全自治区建有殡仪馆,推行火葬的有24个市、县。全年火化遗体2.17万具。全自治区已建立殡葬管理委员会6个,分会29个,领导小组或服务站132个。
1992年,开展移风易俗,推行火葬的宣传工作,并强化殡葬行政管理,自治区民政厅印发《关于对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厂店、摊点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各市、县结合实际进行贯彻,有效促进殡葬改革工作,使火化率有较大提高,全自治区火化尸体比1991年增加7.5%,至1993年,全自治区有27个市县设有殡葬管理机构,建有殡仪馆推行火葬的市、县24个,殡仪职工总数487人,全年共火化遗体2.6万具,业务收入1336.2万元,盈余448.2万元。
1994年3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自治区民政厅提出具体措施,各地实行目标管理。玉林市选择基础较好的乡(镇)作试点,建立乡(镇)殡葬管理领导小组,各村委会设殡葬改革宣传员,形成网络,火化遗体比上年增加148具,增长6.2%。钦州市、北海市殡葬管理所组建殡葬管理执法队,火化遗体分别比上年增加148具和158具,增长19.8%和20.6%。1995年,全自治区有28个市、县设有殡葬管理机构,建有殡仪馆,推行火葬的市、县有24个,全年火化遗体2.89万具,业务收入2529万元,盈余650万元。
1998年,广西各殡葬事业单位贯彻落实民政部制定的《殡葬职工服务规范和管理人员职责规范》,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增设引导服务、治丧用品自选及有关殡葬服务咨询等。5月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通知》,广西各地认真贯彻,公墓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乱埋乱葬的现象得到遏制,对在火化区内不实行火葬、非法经营棺木、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等违反殡葬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至年底统计,全自治区火化遗体3.48万具,业务收入3600万元,盈余920万元。(www.daowen.com)
2001年4月,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精神,广西制定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在全自治区范围内划定土葬改革区,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配套的政策,明确规定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制止乱埋乱葬,禁止占用耕地、林地修坟建墓;平原地区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同时,对乱埋乱葬进行综合治理,沿海、沿铁路和高等级公路沿线,利用建港筑路的机遇,清理沿线坟墓,将有主坟迁移到就近的公墓安葬,恢复沿海、沿铁路和高等级公路沿线的自然景观。
2005年,广西设有殡葬管理机构的市、县34个,建有殡仪馆推行火葬的市、县25个。全年火化遗体47882具。南宁、柳州、玉林、桂林、贵港、桂平、梧州、北海、横县、武鸣、平南、钦州、宾阳、贺州、河池、百色等市、县年火化遗体数均超过1000具,其中南宁市超过7000具。全自治区有经营性公墓21个,全年接收骨灰安葬8310具(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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