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最新修订本)审议结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最新修订本)审议结果报告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与会人员普遍认为,完善行政处罚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修改行政处罚法是必要和及时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最新修订本)审议结果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再次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到北京、河北、上海调研,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行政执法机关、乡镇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学者、企业等的意见,实地了解综合行政执法、乡镇街道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信息化建设等情况;就修订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法律委员会于2020年12月3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2021年1月13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完善行政处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行政处罚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有的部门、地方提出,根据反间谍法和国家情报法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也可以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需要做好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第三款)

二、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是必要的,但需要进一步规范,防止出现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将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的决定应当公布。二是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三是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

三、有的常委委员、地方、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建议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动解决案件移送中的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二是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三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判处罚金的,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四、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细化过罚相当原则,强化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三是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

五、有的常委委员、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对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规范,在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时,也要体现便民原则,保护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进一步要求行政机关及时告知当事人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二是增加规定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三是明确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教。(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

六、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地方、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健全行政处罚执行制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适当范围,要求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二是扩大听证范围,明确将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纳入听证范国。三是增加规定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www.daowen.com)

七、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建议完善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社会监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明确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责期限延长至五年。三是明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2021年1月12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行政执法机关、乡镇街道、专家学者、企业等就修订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完善行政处罚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修改行政处罚法是必要和及时的。修订草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巩固行政执法领域重大改革成果,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和实践需求,健全行政处罚实体和程序规则,制度规范可行。修订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尽快通过实施。与会人员还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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