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研究:完善民事责任体系

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研究:完善民事责任体系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违反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该《规定》只适用于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建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尽快出台以指导包括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在内的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律文件,依法追究垄断行为主体的民事责任,这必将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鉴于违法并购行为可能损害消费者福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应当建立民事公诉制度。

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研究:完善民事责任体系

日本著名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认为,经济法中的民事责任,不外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政策目的,以采用私法性的手段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只要它是民事责任,无疑也是调整有关个人之间利害关系的手段。[126]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规定的民事责任,应当也符合经济法责任特征,除了实现对受害人的补偿性责任救济外,更多的还是实现国家维护公平自由竞争秩序的政策目标。

国际组织的竞争法律范本要求相关主体有权通过司法机构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127]美国并购反垄断控制法律也规定,合并交易当事方的竞争者等主体,如果认为自己受到合并的损害或威胁,则可以主张合并交易违反了《克莱顿法》第7条而向法院寻求禁令或提出私人赔偿诉讼,追究并购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当然,法院对私人原告在对合并提起诉讼强加了严格的条件,原告必须证明不仅并购交易可能损害市场上的竞争,而且其也因此而遭受损害。[128]

“通过民事责任的承担责令经营者消除垄断影响,补偿受害者的损失,以维护社会公正,同时加大垄断者的成本,抑制垄断行为的发生。”[129]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违反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相关主体可以就违法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违法行为者履行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30]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5月3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案件管辖、当事人与诉讼方式、证据与证明责任、民事责任承担等方面作出系统规定。但该《规定》只适用于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建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尽快出台以指导包括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在内的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律文件,依法追究垄断行为主体的民事责任,这必将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www.daowen.com)

“鼓励私人反垄断民事诉讼,藉以提升反垄断法实施的效率和效果,降低反垄断执法成本,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已成为普遍的共识和趋势,中国也不应例外。”[131]“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进展,既影响着反垄断私人执行的效果,更直接关涉反垄断法最佳实施效果的实现。”[132]因此,我国须按照现代法治要求,充分肯定、利用垄断行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驱动和约束机制,来实施并购反垄断控制。法律不必设置行政前置程序,应授权私人或私人组织团体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追究反竞争行为人的停止损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33]重视发挥私人民事诉讼机制的作用,有利于克服监管机构玩忽职守、滥用权力、寻租腐败、专业能力不足等问题。鼓励私人针对违法实施并购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有利于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公共职能相互补充,弥补政府执法的不足,降低并购反垄断执法成本,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鉴于违法并购行为可能损害消费者福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应当建立民事公诉制度。具体来说,既应包括检察院对损害公共利益的垄断案件提起诉讼,也应包括经授权的执法机关或监管部门等基于其管辖的事务和权限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以及地方政府代表本地方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诉讼。[134]值得一提的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8条,增加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35]鉴于违法实施并购等垄断行为亦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当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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