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并购反垄断防御制度研究

中国并购反垄断防御制度研究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反垄断法》专门规定了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标志着内外资一体适用的并购反垄断审查制度正式建立。商务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相关的配套规章。科学设置并购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组织、职责和权限,是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实施的有效保障。基本维持现有的执法格局不变,将反垄断作为中央事权,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授权的省级机构负责具体执法。

中国并购反垄断防御制度研究

(一)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制度初步建立阶段

随着改革开放日益深化,外资并购活动大幅增加,特别是一些大型跨国企业并购国内企业案件增多,对促进企业管理创新、提高经济效率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外资并购也可能产生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实质性限制竞争等负面影响。为有效规制外资并购活动,我国于2003年颁布实施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规定了并购反垄断审查标准、审查期限、听证、审查程序、豁免及抗辩情形等内容。[5]2006年,商务部等六部委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取代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其中专门规定了并购反垄断审查相关标准与程序。2007年3月8日,商务部条法司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反垄断申报指南》,规定了申报人、申报时间、申报资料、审查期限、申报前商谈、保密和报送时间、地点。

(二)内外资平等适用的并购反垄断审查制度建立及实施阶段

我国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反垄断法》专门规定了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标志着内外资一体适用的并购反垄断审查制度正式建立。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商务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相关的配套规章。(www.daowen.com)

科学设置并购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组织、职责和权限,是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实施的有效保障。我国《反垄断法》确立了“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双层框架模式。基本维持现有的执法格局不变,将反垄断作为中央事权,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授权的省级机构负责具体执法。为了协调《反垄断法》执行,保证反垄断执法的独立性、权威性和统一性,成立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作为反垄断主管机关,专司组织、协议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6]

根据国务院反垄断职权配置规定,商务部具体负责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工作,商务部设反垄断局。[7]商务部反垄断局就并购反垄断审查方面的具体职权包括:调查权、检查权、处罚权、批准权、强制措施权、行政指导权和准立法权等职权。在程序性规则方面,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及申报程序、第一阶段审查程序、第二阶段审查程序,规定了并购当事人抗辩程序,同时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应考虑的基本因素和实体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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