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需要良好的法制、市场和信息资讯制度等运行环境予以保障。我国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要求具备法制、市场经济及信息资讯制度环境要素。
(一)完备的法制环境
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运行既需要有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基础,又要具备反垄断基本法律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系统。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包括《公司法》、《企业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破产法》、《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体系,同时也建立了《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律法规体系,为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的实施了提供较为完备的法制保障。我国《反垄断法》自公布实施以来,国务院、商务部先后颁布实施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指导文件,奠定了良好的法制基础。
当然,我国的法制基础尚需要进一步完善。从行政执法体制看,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对抽象行政行为赋予当事人以行政诉讼的权利,那么,行政机构以规范性文件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无法受到司法审查。这主要体现政府部门对企业并购行为的行政性干预措施,可能会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实施,从而侵犯相对人的权益,而相对人却无法获得司法救济权。另外,我国刑事法律规范以刑法典的形式制定,《反垄断法》没有规定违法实施集中等垄断行为的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垄断行为无法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从而影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威慑效力。这些问题与不足需要在法制改革进程中逐步予以完善。
经济法的运行状况或态势如何,与守法主体的法律意识以及对法律的亲和度直接相关。我国政府部门、执法机构、企业和公众的竞争守法意识,也是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性条件之一。总体上讲,我国相关主体的竞争守法意识尚嫌不足,特别是公平自由竞争理念和实质公平理念的接受与践行方面,与欧美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差距。
(二)完善的市场经济环境(www.daowen.com)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违法实施集中行为,均属于市场经济失灵现象。市场经济本身不能自我纠正,需要国家出台实施反垄断法予以调整,以维护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的目的不是遏制市场经济机制,而是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发挥市场对资源的优化配置作用。完善的市场经济环境既有利于提高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竞争执法水平,保证公平、公正执法;又有利于并购当事人树立公平竞争意识,依法实施并购,履行并购反垄断审查申报义务,依法行使实体性和程序性抗辩权利。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已经取得明显的成就和进步,建立了国家宏观调控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主的市场经济体制。但分割市场、地方保护、行政性限制竞争等现象依然存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尚需进一步构建。一些企业竞争文化意识不强,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违法实施集中行为时有发生。这些现象不利于竞争文化的培育和形成,不利于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先进的信息资讯制度保障环境
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的运行须建立在充分的证据信息材料基础之上。反垄断执法机构需要充分了解相关信息资料,才能综合分析评估市场主体行为的性质和竞争性影响,最终作出是否应当予以处罚或采取禁止性的行政决定。我国并购反垄断审查制度规定了集中申报人应提供完备的申报材料;执法机构有权要求申报人进一步提供信息,有权向竞争者、客户、行业协会等主体获得相应的市场信息。从程序上还规定了听证会制度,以听取并购当事人、利益相关方、消费者、其他公共部门对并购的意见和建议,获得有关证据信息材料。
我国并购反垄断审查信息资讯制度在公众参与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尚未建立欧盟、美国等法域的行政裁决公众评议制度,不利于收集社会公众对并购案件及可能裁决的意见和建议,信息获得的广度和深度不够。信息资讯制度应该是双向提供。我国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对并购当事人、利益相关方、消费者及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不够及时和全面,影响了并购反垄断审查程序的正当性和公正性。我国商务部公布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不包括占绝大多数的无条件批准决定,审查过程及初步裁决均没有公布的程序与要求,这些都影响并购反垄断审查信息的反馈。可见,我国须进一步畅通信息渠道,保障信息的有效提供和反馈,以便保障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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