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运行的基础性因素

中国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运行的基础性因素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建立为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的实施奠定了行政执法体制基础。这些规定与措施增强了并购反垄断审查执法程序的正当性。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也是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的重要基础性因素。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的制定与运行,不能脱离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与客观需要。我国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建设应当更加注重竞争文化的宣传教育,特别是须尽快实现公布全部并购反垄断审查决定。

中国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运行的基础性因素

一项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一些基础性的体制、经济文化和国际环境等因素作为支撑。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的运行也受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法治等因素的影响。一般而言,我国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运行需要具备体制、经济、竞争文化和国际环境等基础性因素。

(一)体制因素

任何法律制度都需要在特定的政治经济体制下制定和实施。我国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的构建与运行也受到政治经济体制的影响。就反垄断审查抗辩实体性规则而言,我国《反垄断法》尚未明确规定效率抗辩和破产企业抗辩规则,只是规定集中的有利影响大于不利影响及符合公共利益的抗辩情形,这也与我国行政体制因素有关。我国行政体制中行政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国家部委可以制定相关规章及指南,同时可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原则予以自由裁量。

我国成立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国家竞争政策的制定、反垄断指南的制定和反垄断执法的统一协调等职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建立为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的实施奠定了行政执法体制基础。商务部负责并购反垄断审查的具体执法工作,享有调查、取证、评估、审查、裁决等各项职权。并购当事人及第三人享有申辩、抗辩权利,当然也承担依法申报、配合调查、提供信息等义务。并购当事人对执法机构行政处罚或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见,我国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程序与德国大陆法系国家的执法程序基本相似,与美国等国家的执法体制存在较大差别。

行政管理体制虽然具有国别特色,但现代行政体制也存在共同趋势。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司法审查原则等,均属于现代行政法治基本原则。这些现代法治原则亦影响着并购反垄断审查制度的设计与运行。我国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比较注重执法及审查过程、结果的透明度建设,要求及时公布立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指导文件,对并购审查的禁止决定和附条件批准决定予以公告,重视公众对并购反垄断审查的参与权,并购反垄断审查一般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利益相关方、消费者、竞争者、客户、行业协会等主体征求意见。这些规定与措施增强了并购反垄断审查执法程序的正当性。当然,我国并购反垄断审查的透明度建设、公众参与制度的具体设计及运行尚存在一些问题,与国际先进立法及执法经验存在一定差距。

(二)经济因素

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状况是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设计及实施的重要经济基础。程序性规范与实体性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均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产业政策目标密切相关。

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也是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的重要基础性因素。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的制定与运行,不能脱离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与客观需要。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经济总量目前已居世界第二,但人均GDP较低,总体产业发展水平不高,多数企业经济规模、竞争实力、科技水平等情况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一些行业重复建设严重、产业集中度低、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市场竞争力较弱的问题仍较突出。为进一步优化产业组织,促进产业进步,我国出台《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要求通过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1]

并购反垄断审查法律应当处理好维护自由竞争秩序与发展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优化产业结构等产业经济政策的关系。为发展规模经济,促进产业进步,我国《反垄断法》对绝大多数正常的市场并购行为持鼓励、促进和不予以禁止的态度。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虽然可能造成限制竞争影响,但符合效率抗辩、破产企业抗辩、公共利益抗辩的并购案件可依法予以批准;只对极少数严重限制、排除竞争的并购予以禁止,以维护充满活力的市场竞争环境。这样才能维护公平自由竞争与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关系,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www.daowen.com)

社会经济利益格局与诉求也是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建设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并购活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行业利益、并购当事企业利益、竞争者利益、客户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等利益。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虽然以社会本位观为立法宗旨,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及消费者福祉的提升,但也应有效维护并购当事人、竞争者、客户等主体的合法利益。

(三)竞争文化因素

竞争文化是指,全社会政府机构、企业、行业协会、消费者等主体共同形成的维护公平自由竞争机制、尊重市场竞争规则的信仰、理论、感情、评价和态度。换言之,“竞争文化是指全社会形成的维护竞争机制、尊重竞争规则的一种共识的氛围”。[2]企业竞争意识和行为、政府执法机构理念及职能定位、消费者的观念、市场交易惯例、经济法律的制定及适用等因素,都对一国竞争文化理念的形成及发展水平具有重要影响。我国竞争文化的培育及发展水平,也制约着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的制定和运行状况。

反垄断法的实质公平及维护公平自由竞争理念是竞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竞争文化的基本要求。我国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和十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竞争法治不断得到完善,公平自由竞争文化也得到较快发展,执法机构、经营者、消费者和行业协会等主体的自由公平竞争文化意识得到了提升。

竞争文化对反垄断法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商务部反垄断局尚明局长曾指出,中国《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就是缺乏竞争文化,特别是普通老百姓还欠缺《反垄断法》的思维意识。[3]反垄断执法机构及人员应当增强竞争文化意识,以维护公平自由竞争秩序为指导理念;通过并购审查,有效规制企业并购活动,防止或禁止实质性限制竞争的并购行为;对绝大多数符合市场规律和法律要求的并购活动予以批准。并购反垄断当事人应当树立竞争文化意识,依法开展并购交易活动,实施达到并购申报标准的并购交易;应当依法向执法机构申报,经过执法机构批准并购的方可实施并购行为。

我国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建设应当更加注重竞争文化的宣传教育,特别是须尽快实现公布全部并购反垄断审查决定。并购反垄断审查决定内容须包括详细的审查过程和裁决理由,以保障并购反垄断审查程序的公正性,培育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竞争文化意识。

(四)国际环境因素

各国和地区之间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等方面的交流非常密切,并购反垄断立法与执法经验的交流合作亦日益增多,相互借鉴与趋同现象增多。因此,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因素也对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建设具有重要影响。我国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程序性和实体性规范的设计及运行,也要考虑国际经济状况及国际竞争环境。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际竞争力亦应作为并购反垄断审查社会公共利益抗辩的构成要素。并购反垄断审查制度的透明度原则也是WTO规则的基本要求之一。WTO透明度原则要求政府及其执法机构应公布所制定的法律、政策措施及其修改、增补或废除情况,没有公布的法律政策措施不得实施,且还应履行相应通知义务。[4]国际经济法的透明度原则亦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国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的透明度建设,保障审查抗辩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