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研究-社会整体利益终极目标

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研究-社会整体利益终极目标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72]社会整体利益是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的最终目标,这是由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观所决定的。由上分析可见,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的设计与执行,应当依据反垄断法的宗旨和目的,从有利于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符合公平、公正和问责的法治要求,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最终价值目标。

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研究-社会整体利益终极目标

反垄断法经济法的重要子法,应以社会本位原则为出发点,考虑社会整体利益,在国家干预市场、调整市场结构、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过程中,要始终以社会公益为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因此,所谓的“竞争”不应该也不可能是完全的,必须受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适度限制。[69]

社会整体利益是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的终极价值目标。反垄断法所体现的国家干预不是对民商法所确认的营业自由和契约自由的否定,而是为了更好地确保这种自由,是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而进行的调整。[70]当我国在创制竞争法律和政策时,应该既保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率,也保护社会个体经济效率,但当这两者相冲突时,作为经济法范畴的竞争法律政策的价值天平,自然就应倾向于社会整体经济效率这一边。[71]

反垄断法规制并购行为,旨在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从而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这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增进消费者福祉是一致的。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会发生冲突,例如,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等的关系问题。一般情况下,竞争政策应当得到普遍的贯彻和执行,但是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形:虽然经营者集中对竞争秩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应当予以制止,但是结合特定的利益考虑和现实需要,豁免更有利于促进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此时,坚持后者优先,合乎反垄断法的最终价值。[72](www.daowen.com)

社会整体利益是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的最终目标,这是由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观所决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全面调查事实的基础上,界定相关市场,认定市场份额,分析并购交易的竞争影响,对效率、市场进入、破产企业等抗辩情形予以评估,以判断某项并购是否对竞争构成现实或可能的实质性损害,是否有利于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第12条规定,对企业结合的申报,如其结合对整体经济的利益大于限制竞争之不利益者,主管机关不得禁止其结合。对企业结合的法律控制主要是在其所能带来的“整体经济利益”与“限制竞争之不利益”之间进行权衡与取舍。

由上分析可见,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的设计与执行,应当依据反垄断法的宗旨和目的,从有利于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符合公平、公正和问责的法治要求,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最终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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